县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补贴方式。凡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五条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三章补贴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七条补贴对象。具有河北省农业户口并在河北省区域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八条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2000元、1000元。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和财政部发布规定。

第九条有效时间。实施时间为4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凡在规定时间内,购买人在指定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条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相关信息录入到商务、财政部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资金,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购买人应提供的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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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及时足额发放到购买人手中,同时结合商务局对产品购买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