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支农贴息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区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包括: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以及区财政安排的其他支农贴息资金。

第二条。建立财政支农贴息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科技与经济、产品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优化生产经营方式,促进我区农业特色产业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

第三条。区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由区财政筹集、安排和管理,积极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贴息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贴息对象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在本区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业出口创汇企业、农村种植养殖大户等

(二)其他符合区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扶持条件的对象

三、贴息方式和贴息期限

第五条。区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采用全贴方式,即根据承担单位的贷款额度和区下达的贷款贴息资金控制指标,按银行(信用社)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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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项目建设期内的固定资产借款所取得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二)对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借款贷贴息,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区级财政支农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加强与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和互相衔接。对贴息项目年终要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和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