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支持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专项安排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通过本级财政预算支付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直接列支拔入财政各职能科室专户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预算追加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借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具有政策性、导向性、示范性的作用,必须坚持依法理财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在专项资金审批下拔前,需要参与项目调研,明确项目内容、资金构成、资金主要用途及项目可行性;根据项目调研情况,填报资金审批表,严格履行资金审批制度,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网络。
第五条根据专项资金审批表,对用于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通过本级预算支付的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本级和上级财政预算直接列支拔入专户的资金,用于支付本级财政预算追加资金,市财政局要分别下发指标文件。
第六条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一次性全额拨付;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实行按比例分期拨付或按工程进度拨付;在本级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有限定要求时,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补拨款项。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实行责任会签制度,严格履行规范程序,认真填报签发专项资金审批表、相关指标文件、拨款原始凭证,根据项目类别,建立项目档案。接受财政专项资金投入的单位,对专项奖金也要实行专人负责、专帐管理。
第八条市财政局职能科室按月份(以报表形式)、季度(以书面形式)反馈专项资金的支出、使用、效益等情况。对重点项目要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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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市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暂行规定》,对项目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按违纪金额比例罚款或全额收缴的处罚。对重大财务违纪案件,要直接移交执法执纪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对在财务检查中所涉及的财会人员,因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而不能胜任的,要调离岗位;对各类财务违法违纪案件涉及的财会人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