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社会群体和新型产业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为省内外农民工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成为全国吸纳农民工就业最多的省份,为缓解全国就业压力和促进地区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广大农民工也为*省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农民工问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受传统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农民工工作面临的矛盾不容忽视。妥善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关系到*省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系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同时,也将对全国就业局势的稳定产生重要影响。对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站在构建和谐*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指导思想。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按照构建和谐*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重点突破,配套推进,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坚持改革创新,把农民工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有序发展轨道;坚持在发展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问题,加快推进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

(三)目标任务。“*”期间,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综合管理服务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和工作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职业培训体系,实现本省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400万人,转移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240万人;健全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执法监督机制;构建惠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生活居住等公共服务体系,把农民工全面纳入政府综合管理服务范围;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二、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省工资支付条例》,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快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制度和信息网络,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被劳动保障部门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的企业必须定期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积极推进建立劳动保障、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和工商等单位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为的常规机制。采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欠薪、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严惩。

(二)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按照省委九届五次全会关于“逐步提高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精神,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使最低工资标准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提高农民工工资。建立小时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依法支付农民工加班工资。对采取不合理的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以物代币和其他方式变相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严肃查处。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和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加快建立用工登记与合同备案信息网络,推行网上申报,实行用工登记与合同备案一同办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明确必备条款和禁止条款。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凭证上岗。改善农民工安全生产条件,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切实落实伤亡赔偿。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认真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建立举报企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依法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支持职能部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正常执法行动。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和综合治理违法行为的联动工作机制,严厉查处各类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一步推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和公开曝光制度。组织对企业劳资人员、有违法现象的企业和新开办企业的负责人的劳动保障法规培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队伍,充实监察力量,强化监察手段,完善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责任制度。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和预约开庭、费用减免、弱势救助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完善“12333”劳动保障电话热线系统,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落实接待室和工作人员,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工的举报投诉,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合理诉求。

(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输出地要切实保障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输入地政府和农民工所在单位要为其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方便,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输入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应按规定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农民工。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依法惩处侵害农民工人身自由和民主政治权利的违法行为。

(八)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大力加强农民工劳动保障普法教育,建立农民工进城就业前的劳动保障法制培训制度,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课程中增设劳动保障法规内容,切实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鼓励和支持律师与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开展诉讼、协调或调解活动并适当减免费用。探索建立司法、劳动保障、公安、信访、建设、法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相关单位之间相互协调的农民工维权综合援助机制。

(九)充分发挥工会等群众社团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地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工会组建工作,广泛吸纳农民工参加工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切实发挥工会作为农民工的维权组织、维权代表的作用,要利用自身条件为农民工办实事,为困难农民工提供帮扶服务。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快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体系

(一)统筹做好城乡和省内外劳动力就业工作。改革城乡、地区分割的就业管理和服务体制,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体制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统筹组织*省城乡和外省劳动力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加强就业管理,严格执行就业登记和凭证就业制度。所有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就业必须领取《*省就业失业手册》或《社会保障卡》,凭证进行劳动合同备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政府提供的就业、教育、卫生、计生、医疗等各项公共服务。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抓紧研究建立经济发展与就业相协调的分析、评估和决策机制,加大省内外劳动力协调就业的预测和调控力度。加强对农民工供求的分析预测和规划调控,保持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总量平衡,改善供求结构。

(二)强化对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把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全面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与设施,并落实经费。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农民工专门服务窗口,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可逐步扩大提供其他就业服务项目。有关商业银行也可按条件为培训合格、有创业意愿但自有资金不足的农民工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农民工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对免费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的各类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

(三)加强区域劳务合作,提高农民工组织就业程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省内外劳务合作,把区域劳务合作项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计划。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泛珠三角劳务合作制度和*省地区之间劳务帮扶制度。加快实现省内劳动力市场信息共享,积极推进省际和省内远程见工系统建设,组建全省和省际劳务派遣组织,加快建立培训、就业和维权“三位一体”的劳务合作机制,提高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组织化程度。

(四)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优化农民工就业结构和就业质量。根据全省及各地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要,制订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专项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大力提高农民工职业能力。全面实施“*省百万农村青年技能培训工程”。组织实施“*省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加强对在粤就业农民工在岗职业培训工作,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培训投入机制。积极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和专项能力认证服务。

(五)落实农民工培训的政策和责任。加快构建覆盖农民工的职业培训网络。各级政府要加快以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体的综合性培训基地或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吸纳现有各类涉农培训机构开展农民工培训;鼓励工青妇组织、企业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补贴。落实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将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强化用人单位对在岗农民工的培训责任,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并按农民工占全部职工的比例安排农民工在岗培训经费。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按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集中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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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大对农民工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就业管理服务、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维权和信息系统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和正常支出项目范围,保证农民工工作正常有效开展。省财政安排相关经费,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农民工数量较多、管理服务任务较重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加强对农民工管理服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通过社会筹集、企业出资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六)加强宣传和引导,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全社会都要树立理解、尊重、关爱和保护农民工的意识,与农民工和睦相处,互助互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在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设立公共服务点、举办知识讲座、开展法制宣传、组织各类农民工主题活动、印发相关政策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省和各地的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网络等主要媒体要开辟农民工专栏,组织新闻报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的突出事迹和先进典型以及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先进企业,及时曝光严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和单位,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的舆论监督。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农民工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