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就业保障服务工作调研报告
农民工是我国职工队伍的新生力量,是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的参与者和建设者,是城市化建设的加速器,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积极做好农民工保障服务工作意义重大。
一、农民工生产生活面临的困难问题
(一)投资创业难。一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市场经济下行、产业结构调整变动,返乡农民工面对生产经营活动减少、企业效益下滑、中小企业裁员等现状,在局势不利、不明前,难以应对风险,不敢贸然投资创业。二是农民工文化程度、专业技能、年龄等“两低一高”的特质依然存在,受资金短缺、技术单一、获取信息渠道不畅的制约,难以实现稳定就业创业。三是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普惠性不足,银行贷款手续复杂,条件苛刻,短期内难以顺利拿到贷款,对创业经营初期的指导和帮助不够。
(二)本地就业难。一是受疫情影响,劳动密集型企业受到一定程度冲击,劳务需求和就业岗位减少,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压力增大。二是受文化水平较低影响,返乡农民工大都存在对科技知识接受能力不强,在外打工多数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从事体力劳动或在服务业从事简单的劳动,技能水平普遍不高,择业竞争力不强,影响了重新就业竞争力。三是受信息不畅、情况不明影响,返乡农民工因长期在外务工,对本地企业用工需求了解甚少,尤其是大龄农民工,缺少获得择业择岗信息渠道,返乡后择业择岗情况不明、比较茫然。
(四)社保转接难。农民工返乡时,难以将在外务工单位所交纳的社保金、社保关系转回本地接续,单位缴纳部分不能转出,只能退回个人部分,损失会变大。
(五)权益维护难。一是大部分农民工的文化素养普遍偏低,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或是采取极端方式解决,使矛盾激化,影响到自身利益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二是缺乏全国性的“黑名单”失信记录共享平台和农民工信息系统,企业失信行为和农民工行为记录难以互联共享,会出现当地企业在省内出现工资拖欠问题仍可去外省份经营,或是外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仍可在省内正常经营的现象。三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有待完善,现行的大部分农民工权益保障规定基本都是条例、规定文件,上位法缺失,整个立法体系完善度非常淡薄,在实践操作中自然难以取得良好的成效。
二、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期盼意愿
(一)“家门口”就业创业意愿大幅增加。一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外出务工形势严峻,要继续维继家庭经济来源,返乡农民工留乡创业的意向不断增大,愿意在“家门口”创业。二是农民工在外积累了一定的技术、经验和资本,学到了从商和经营知识,又受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吸引,加上对家乡的资源、市场、商机也比较熟悉,认为返乡创业成功的机会较多,有强烈的返乡创业愿望。三是希望在省、市、区内的就业上获得更多机会,让照顾家庭与经济创收实现新突破。
(二)外出返岗就业趋势居高不下。一是外出打工挣钱直接驱动力不减。在当地受经济发展程度和消费水平的影响,与沿海等发达城市相比,工资待遇还存在很大差距,认为外出务工收入更高,继续外出务工是“良策”。二是就业渠道选择有惯性。受熟人思维、抱团理念的影响,容易形成一村一地抱团就业的趋势,惯性思维下求稳继续返岗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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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一是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对农民工创业的限制,进一步推动返乡创业、以企带村的发展模式。放宽资金政策,简化贷款办理手续,降低贷款条件、放宽审核条件,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小额贷款支持力度,允许农民工利用承包土地、房屋等进行抵押融资,解决创业过程中出现的融资困难。完善创业基础,通过统筹城乡基础设施、电子商务基地、物流等创业相关要素,达到降低创业成本,让返乡创业农民工有决心创业,有信心创好业。
二是规范用工行为。在就业信息共享、劳务对接、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及时共享就业信息,为农民工提供更好的就业机会。为企业发展提供更精准的政策服务,提高企业发展水平,为农民工就业环境、提高收入等提供有力保障。落实好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加强农民工生活居住安全、工资、劳保等权益保障,规范用工行为。
三是引导就近就业。引导农民工投身农业生产、参加春耕备耕,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因地制宜发展壮大种养殖、深加工、生态游等特色产业,让土地、资源、创意等成为农民工就业的新“增长点”,宣传引导、支持帮助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让就业的方式更灵活,让农民工能够实现“家门口”的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