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行为问题研究
规范司法行为必须深入了解司法行为的性质、特点和内容;全面掌握当前司法行为存在司法主体素质不高,执法不公、不规范等问题的现象和因素;认识和分析其产生的根源,从而寻求出规范司法行为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法、途经、对策和措施。并加以完善和改革,从而在我国建立起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而最终规范司法行为,早日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一、司法行为的概念、内容、特点和要求①
1、司法行为的概念。司法行为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司法行为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开展司法活动,履行司法职责以及与履行司法职责相关的各种行为的总和。如审判行为、检察行为、执行行为、普法教育、法制宣传、信访接待、作风建设、清正廉洁、后勤保障等行为。狭义的司法行为仅指国家司法机关的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司法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性活动的行为总和。如审判活动行为、检察活动行为等。根据现实社会的需要,本文拟对广义司法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2、司法行为的内容。总的来讲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具体适用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及执行相关法律工作的活动。它包括司法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内容。
⑴、行为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书记员等人员。
⑵、行为依据,即法律等规范性文件。
⑶、行为客体,即司法行为对象包含的标的物。也即法院和检察院处理的各种案件、纠纷所承载的权益(物质的、精神的、政权的、主权的权益)
⑷、行为程序,行为主体依法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纠纷时所应遵守的方式、方法、步骤和顺序。
⑸、行为环境②,即行为主体进行司法活动时所面对和需要的的特定环境(体制的、对象的、文化的、工作和生活的环境)。
⑹、行为结果,即行为主体开展的司法行为结束后所取得的结果。
3、司法行为的特点:司法行为是作为国家政权内容之一的国家审判权、国家检察权在行使中产生的行为。因此它包含了以下特点:
⑴、行为主体的特点:
①主体具有法定性,司法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同级人大部门)许可并授予其执法资格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等。
②权力行使的独立性、司法行为主体行使司法职权时,具有独立性,不受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否则难以保证司法权行使的公正性。
③活动的程序性。司法主体在进行司法行为时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如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⑵司法行为内容的特点:
①职权法定性。是司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
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即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活动,其它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该项权利。
②程序法定性。司法行为是司法主体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如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进行是保证司法公正、公平的首要条件。否则难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适用。
③裁决权威性。司法行为大多是司法主体适用法律裁决纠纷的行为。是矛盾纠纷的终局处理行为,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法律赋予了其很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一旦作出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非因法定理由不得随意改变。
4、司法行为的要求:
⑴、公正,“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的生命线,公正即司法行为应做到正确、合法。做到“公平正义”。正确的要求即在司法活动中首先是做到以事实为根据,把事实认定正确;其次做到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正确;最后对案件的处理要准确。合法的要求即法律适用要合符法律之规定,既要做到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程序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权限进行,在定性上要合乎法律的标准和要求。公正是司法行为的核心内容。也是规范司法行为的根本目标。
⑵、透明,就是司法行为尽量做到公开,让老百姓接受和理解。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要求的“必须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做得到、靠得住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从各级法院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接待的每一次申诉,化解的每一个矛盾中,感受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⑶、高效,及时。就是司法行为要做到及时,案件不能久拖不决。要求司法行为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尽最快速度让当事人的诉求得以实现。
⑷、权威,就是指司法行为得到各方当事人及社会的充分尊重,并由义务人不折不扣地履行。也就是法律得到全社会的崇高信仰,司法行为具有极高的公信力,对有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公正、透明、高效、权威是司法行为活动的基本要求,四者是个统一整体,缺一不可。正如肖扬院长所说“司法失去公正,高效就没有意义,权威难以树立;司法不讲效率,案件久拖不决,公正就会大打折扣,权威也难以树立;司法没有权威,即使办理的案件再多,也不能起到有效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作用”。司法行为和要求也是本文研究规范司法行为问题的根本目的和意义所在。也就是争取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二、司法行为与司法主体、司法制度、司法保障间的相互作用关系。
1、司法行为与司法主体间的关系,
司法主体与司法行为之间密不可分。没有无主体的司法行为,司法主体离开司法行为就不能称其为司法主体,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整体。同时,二者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制约。主体的素质高,业务精,水平强,司法行为的公正、规范、准确、权威性就高,反之就会较低,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就难以建立。因此相互关系非常密切,是个辩证的统一整体。因此,要提高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性就必须提高司法行为主体的各项素质和能力。
2、司法行为与司法制度间的关系,
司法制度是司法行为规范正确实施的保障,司法行为是各项司法制度得以落实的必经途径。司法制度越是符合客观实际,设计得越是科学合理合法,就越能保证司法行为的规范实施,反之就会阻碍司法行为准确、合理、合法、规范的运行,就会阻碍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的建设。因此,当前在我国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符合社会客观实际的司法制度。
3、司法行为与司法保障间的关系,
司法行为离不开司法保障,提高司法行为能力水平的重要保障措施就是加强对司法行为的后勤保障。司法能力建设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加强对司法的保障是保证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包括对司法机关的经费投入,基层基础设施的建设,司法科技装备投入等等物质装备的支持。否则,就会出现前几年报纸报到的“法官不得不为了一家人的生饥而上街登三轮车,哪有时间和精力全身心投入到工作和提高知识能力水平上去。”的无奈之举动,这又怎能提高司法行为水平和能力呢。为此必须大力提高司法保障水平。
三、规范司法行为的概念、内容及作用。
1、规范司法行为的概念,首先需要认识的是规范的概念:《词典》对“规范”一词的解释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如是推之,规范司法行为即是指按“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开展司法行为,或说使司法行为成为“明文规定的标准”的司法行为,而当前我国对于司法行为标准的要求是公正、透明、高效、权威,广而推之,规范司法行为即是司法行为成为公正、透明、高效、权威的司法行为。
2、规范司法行为的内容。规范司法行为的内容即是对司法行为的内容进行规范。即对司法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依据、行为程序、行为环境、行为结果等内容中与司法行为标准要求的公正、透明、高效、权威不一致的内容、现象和方面进行清理、纠正、整改、完善,从而最终达到规范司法行为、促进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和谐的目的。
3、规范司法行为的作用。规范司法行为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办案的需要;是最大限度的实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最终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以及建立“平安和谐”国家的需要。足见其意义十分重大。
四、当前规范司法行为的必然性、重要性、紧迫性③。
1、当前我国司法行为存在许多不规范的现象,既影响司法公正,又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这对规范司法行为显得很有必然性、并且显得非常重要和紧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⑴、司法主体的司法水平和能力与需要不相适应④,直接制约规范司法行为的正常实施。表现为:一是司法主体的思想观念落后,没有做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二是司法主体的工作作风和纪律不硬,对当事人“冷、硬、横、推、拖、嘲笑”等等问题,没有树立起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开拓进取的作风,没有完全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如一位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开庭前遇见其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和当事人所委托的律师,因其与当事人和律师均认识,便无意识地开完笑对该律师说了句,“大律师好。”,结果就被该当事人人抓了“把柄”,说法官鄙视或侮辱了该律师,并立马向院长告了一状,认为该法官审理此案一定不公,遂产生了不信任,为此,法官的一句笑话影响了司法权威。三是司法主体的服务意识不够,责任心差、办事漂浮、特权思想严重,没有树立起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发展的意识;四是司法主体履行工作职责的责任心不强,个别人员不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五是司法主体的廉洁自律不够,个别人员没有做到严于律己,廉洁从政,秉公执法;六是司法行为主体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较差,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文书制作粗糙,造成错案问题突出。
⑵、司法行为依据即法律等规范性文件存在一些瑕疵。表现为法律法规之间不完善,相互间有矛盾以及法律法规中有些部分己滞后等问题。
⑶、司法行为客体没有完全得到法律的全面的保护,或者说保护调节行为客体的法律规范不健全,致使百姓部分诉求没有得到完全保护,导致当事人对部分司法行为不满。
⑷、司法行为程序存在随意性,行为主体处理各种案件、纠纷时没有遵守法定的方式、方法、步骤和顺序,导致程序违法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⑸、司法行为环境不宽松,即行为主体进行司法活动时所面对的特定环境(体制的、对象的、文化的、保障的、工作和生活的环境)严重制约司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实施。
⑹、司法行为结果不当,不合理、不公正,导致公众对整个司法行为失信或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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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在司法体制上改变目前法院的建制。理顺司法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和权力机关的关系,从宏观司法体制上确保司法独立,防止司法机关受到地方党政机关乃至权力机关的非法干涉,导致司法不公。
六、规范司法行为是一个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同步的长期的渐进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规范司法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公民法制意识的大力提高予以配合支持,又需要下大力气,通过多种手段提高司法主体的各项素质。既需要随政治体制改革一起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又需要不断加大对司法机关的保障投入,这些工作不可能一蹰而就,只能是稳步推进,是一个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同步的长期的渐进的不断完善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