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工作方案

一、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要求,进一步理顺县乡收入分配关系,取消乡镇收入包干基数,建立县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做到权责结合,促进乡镇事权与财权相匹配。

(二)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原则。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科学管理,确保平衡的要求,在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乡镇类型,实行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同时,加大对乡镇财力的倾斜支持力度,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鼓励乡镇加快经济发展,调动乡镇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积极性,努力增收节支,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强化乡镇对村(社区)的财务管理职能,提高财政运行效率。

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收支划分

1、收入划分。以2012年为收入基数年,以合理确定的乡镇所辖区域内国税、地税(含耕地占用税、契税)实有税收收入为收入存量基数,基数之内的作为县本级收入上划;基数短收的,等额扣减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资金;超基数的县级留存部分,县与乡镇按2∶8的比例分成。乡镇非税收入除属省、市、县固定非税收入外,其它非税收入归乡镇所有。

2、支出划分。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根据县与乡镇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县乡两级财政支出划分。县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县级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县级负担的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村级运转等各项支出。乡镇财政支出主要包括:乡镇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乡镇负担的公共安全、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村级运转等各项配套支出。

(二)收入计划。由县国税局、地税局、财政非税局等收入征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全县经济发展目标,将收入任务分别下达到乡镇。

(三)转移支付。县财政对乡镇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全额保障乡镇在编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和津贴、补贴;定额保障乡镇机关运转经费;参考乡镇辖区人口、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的乡镇发展、公共服务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由县财政局单独或会同县直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直接分配下达到乡镇。除政策性支出安排和村级运转经费外,县财政不再对村(社区)安排其它支出。

(四)资金调度。县财政根据县对乡镇转移支付补助额度,直接确定各乡镇的资金留解比例,实行资金均衡调度。取消县财政对乡镇财政往来借款,县对乡镇不再发生各种往来借款和专项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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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举措,挖潜增收。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组织收入工作的领导,依法加大收入征管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努力挖掘税收潜力,做到应征尽征、足额征收。县财税部门应加强税源基础信息管理,建立动态税源台帐,定期互通税收信息。县国税、地税等部门每月应主动向县财政部门通报相关涉税信息,提供乡镇及重点企业税收完成情况,积极培植财源,强化税收征管,确保财政收入提质提速增长。

(三)严格管理,严控债务。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严格执行村账乡代理,加快推进乡镇财政预算标准化工作,强化预算约束,确保乡镇财政收支平衡。同时,要按照摸底锁定、逐步化解、逐年减少的思路,认真清理乡镇债务,积极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对确应由乡镇财政承担的到期债务,应通过转移支付渠道分年逐步清偿;对不属乡镇财政负担的债务,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借债、谁还款的原则,分别组织清偿,减轻乡镇财政压力。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