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监管定期报告制度

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节约开支,集中财力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杜绝不合理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一、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1、监管原则。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实施监管。

2、监管范围

(1)乡政府、各站所、各村民委及社会团体等涉及财政资金活动的单位,均为财政资金监管单位。

(2)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本乡及各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非税收入、社会捐助、涉农资金、项目资金、村集体经济收入等专项资金,本级财政拨付到所属单位及村的所有资金。

3、监管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从政,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财政收入监管

1、坚决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乡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必须缴入财政所专户,实行统收统支,专户管理

2、各项收费、各项专款、创收和争取的资金等,必须缴入财政所专户管理,不许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

3、对各部门的收取的款项,因不交专户,资金体外循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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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乡政府所有收入必须统一使用财政行政事业性收据。所需收据必须从乡财政所直领直销,做到日清月结。

3、乡政府财务的收支情况,除按月结算、按季汇总、每季度公布一次外,财政所每月的1日、15日向书记、乡长填报资金流量表

4、财务人员要及时进行处理账务,做到日清月结,票据装订规范,报表齐全,内容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