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深财科规〔2011〕7号[内容纠错]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为进一步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的要求,结合深圳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在市、区政府规划并投资建设的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孵化器、产业带;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特色产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基地;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其他发展特色产业的园区(基地内的中小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特色产业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确定资金分配额度,拨付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各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所辖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第三章支持方式、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重点支持开展的工业设计、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参与国家级行业标准制定,以及为提高特色产品核心竞争力所开展的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再创新项目和为提升生产力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开展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自主创新,拥有知识产权的具有创新工艺和技术的产品项目。
(二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本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节能减排所开展的已经取得明显成效的技术改造项目和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
(三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重点支持与大企业有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产品附加值而开展的技术改造或改扩建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与龙头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所开展的技术改造或改扩建项目。
(四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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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八条各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绩效考评,并于每年2月底之前报送绩效考评报告。
并将特色产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应建立特色产业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政策建议等,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第二十条特色产业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具体用于特色产业资金项目的委托承办、评审验收、绩效评
估和监督检查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额度的0.5%,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市财政部门可根据第二十二条特色产业资金以中央下达本市的年度可支持资金为限,中央实际下达资金对当年支出计划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