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子项目论证报告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修订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为加快服务业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坚持合理分配、着重民生、优化结构的原则。

(一)合理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办法,以因素法分配为主。

(二)着重民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类服务业。

(三)优化结构。通过专项资金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促进节能减排。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的技术升级、设施改造、网点建设、系统平台建设、人员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支持的主要行业包括: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等与居民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服务业;

(二)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废旧物资及旧货流通体系、业务外包和电子商务等与生产流通相关的服务业;

(三)市场信息服务、市场监测及预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公共服务业;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第四条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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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5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