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助管理与发放意见

为切实加强各类惠民财政补助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减少发放环节,降低行政成本,确保财政补助性资金安全、及时发放到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财县〔2010〕732号)精神,现就各类惠民财政补助性资金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发放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补助性资金的范围

本方案所称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农业、流通、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民政)、村组等所有涉及农民的财政补助性资金。

二、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财政补助性资金全部按照“公正公开、整合集中、定时发放、方便高效”的原则,通过财政建立的农户“一卡通”存折,由县(市)区代发金融机构统一集中打卡发放到户。具体操作上就是要实行指标统一下、资金一户管、补助一卡(折)发、服务一站办、收支一本账。

(一)指标统一下。财政补助性资金实行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发放时间要求,在上级补贴政策、标准和资金数额明确的前提下,对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财政所编制的到户清册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审核意见后,及时将财政补助性资金指标统一下达到各乡镇(街道)财政所。

(二)资金一户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所辖区域内的本级金融机构开设“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专户”,对各级财政安排的所有补助性资金,根据各项补助资金分配落实情况及时拨至“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专户”,确保按时发放。

(三)补助一卡(折)发。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县(市)区财政部门提供的当期发放分户花名册电子数据和相关要求,及时将各项补助资金集中划入为农民(或居民)开设的个人账户中。各项补助资金统一使用一个存折(卡),农民(或居民)持存折、凭个人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到金融机构支取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补助资金,不得为乡镇(街道)、村抵扣税费和其他任何款项;不得以集体或他人名义代领;不得抵扣农户(或居民)历年陈贷和利息;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兑付补助资金。

(四)服务一站办。乡镇(街道)财政所要依据农业、林业、计生、民政、教育等部门编制的财政补助性资金分户花名册,对补助对象、项目、标准等有关事项进行登记、审核、调整和汇总,并将补助资金分户花名册及各项补助发放标准、发放时间、举报电话等在村务公开栏等公共场所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拍摄成照片备查;公示无误后,将花名册输出打印并加盖公章上报县(市)区财政局。

(五)收支一本账。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性补助资金收支管理账簿,设置财政补助性资金会计,负责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和专户核算,并按补助资金类别设置台账,反映各项补助惠民资金发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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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把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有序推进的思路,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不得擅自变更或自行其是,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发生。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责任,周密安排。各县(市)区要建立“统一领导、分工科学、责任明确、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筹集、下达、管理、发放和财务核算;与补助资金有关的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财政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宣传和补助对象摸底统计及审核、审批,并与相关部门开展惠农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委托代发的金融机构负责财政补助资金打卡(折)发放以及补贴项目简称的打录,归档等。乡镇(街道)、村级组织负责基础信息的收集、确认、公示、上报工作。

(三)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要健全乡镇财政职能,完善机构人员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意见》(辽财县〔2011〕448号)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地配备乡镇财政干部,将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乡镇财政队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