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探索

[摘要]我国在刑事诉讼法方面确立了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本文针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在接受审讯时,人民法院对于其权益保护措施的不足以及如何完善措施进行浅述。

[关键词]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

一、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的不足之处

未成年人的权益能否被更好地维护,与审判阶段中的每一道程序都息息相关。目前我国对未成年权益的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在审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辩护权利的保护以及对未成年人的定罪量刑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在审判制度的不足之处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世界各国大多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少年审判组织,由专门机关或者人员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我国,虽然在少数大城市法院也建立了少年法庭,遗憾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全国性法律均未对少年法庭有明确的认可,更未对少年审判司法制度作必要的完备性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亦尚未对少年司法制度,特别是少年法庭的地位问题作明确的规定和认可。可以说,我们的未成年审判组织“尚未得到法律的认可”,少年法庭的存在都受到威胁,在基层法院很少设立少年法庭。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是由所谓的“少年专审法庭”审理,其实这种少年法庭名义上是专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质上只是普通法庭的“变体”。普通法庭的审判组织原封不动,只是被冠以“少年法庭”的名号而已。[1]这样的审判主体制度安排并不能对未成年人刑事被告人权益的特殊保护起到很大的作用。

(二)未成年人辩护权利的保护不足之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末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在侦察阶段律师不是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的,而只有进入审判阶段的时候,律师才可以以辩护人身份介入。在审判阶段才能作为辩护人,这会使律师没有充足的时间阅卷、了解案情,为辩护做准备,而且也不利于监督侦查机关的行为。[2]这样使得辩护人不能为未成年人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三)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规定的不足之处

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不判处死刑,最多判处无期徒刑,我国刑法中的无期徒刑是有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但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违背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刑法规定。另外自首与立功制度,特别是缓刑制度中,没有关于未成年人从宽量刑的规定,把未成年人等同于成年人对待,这对未成年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完善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制度的建设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3]姚建龙.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一对我国目前创设少年法院的思考.中国青年研究,2001,(6).

[4]龚凌,龙膜.浅析女法官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中的作用[eb/ol].htttp://www.1488.corn/china/.

[5]张竟模.陈建明.刑事审判中少年司法保护的探索与实践[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