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基础研究

一、恢复性司法的内涵

关于恢复性司法的涵义,目前并没有一个能够让人们普遍接受的概念,但在长期的司法实践和理论研讨中,世界各国关于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问题的认识逐渐清晰。目前学界普遍认同的恢复性司法涵义是:指运用恢复性过程或目的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犯罪人的道歉,赔偿以及通过犯罪人服务社区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受到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修补因犯罪人犯罪造成的被害人的生活恢复常态,通过犯罪人积极而负责的态度修复被害人和社区所受到的伤害,而使被害人和社区得到谅解,重新使犯罪人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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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的产生另一个原因就是市民社会理念的复兴,国家与社会的良性发展使得恢复性司法得以蓬勃发展。从国家产生以来,国家与社会都处于博弈状态,当国家的权力处于主导地位时,社会必定混乱,而当社会处于主导地位时,国家的权力就处于弱势,必将导致无政府主义。而随着国家的发展,国家的权力不断膨胀,干涉居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严重干涉了居民的私有空间,进而影响着市民社会的发展。但国家与社会之间是互相影响的,随着人们福利观念的增强,国家也意识到如果建立全能主义的国家,就必须注重人的发展,进而达到国家和社会的良性关系。而国家公权力天然就具有扩张性,从而使社会依附于它,并且会使阶级对立,导致其他阶级被压制。恢复性司法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而产生的,恢复性司法认为国家管理居民,应当采取一种柔性态度,不应当采取暴力态度,尽量修复由于国家权力行使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达到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谐发展。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指出“正义有一张普罗休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传统的刑事司法政策认为犯罪并不是对被害人和社区的侵害,而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犯罪人只要犯罪,国家便通过国家机器进行干预,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实现国家所谓的正义,对犯罪人进行报复,进而满足受害人情感需要和社会舆论。而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人通过犯罪侵害被害人的利益,使被害人物质和精神受到损害,而不是对国家利益造成侵害,犯罪人犯罪侵害的也仅仅是被害人利益和社区的正常生活状态,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就是修复这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之恢复到犯罪前的美好状态。犯罪人通过道歉、赔偿等方式,满足被害人需求,并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来对待自己的行为。恢复性司法也受到西方民主理念的影响,主张恢复性司法学者认为,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认为犯罪是对国家的侵害,国家进而通过其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干预,而被害人和被告人却被排除在司法活动之外,他们的诉求往往对审判起不了多大作用,并不可能对审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而,处理犯罪问题应当把社区成员、被害人以及家庭成员、犯罪人都吸纳到犯罪的处理中来,这样才有利于犯罪问题妥善解决。

三、结论

恢复性司法目前在各国的发展并不平衡,在我国部分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恢复性司法的具体案例,尤其是在未成年人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恢复性司法,无论在过程上还是结果上看,这种程序都是体现正义性的,但是我们都知道,任何一种制度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恢复性司法目前还不能解决因犯罪所产生的所有问题,但恢复性司法的正义性是无可厚非的。我想随着恢复性司法的发展,一定可以避免其产生的弊端,从而使其成为推动法制建设的积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