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变更权确立研究
一、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现存问题
(一)审级多周期长。我国的专利商标确权制度实行实行三级两审终审制,委员会做出的无效裁定属于行政决定,还需要接受很多部门的审核。如若商标确权案件没有完成所有的司法程序,那么在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很难及时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并且由于专利是有时效的,且不能对保护延期,因而专利确权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专利保护期的一种损耗。
(二)循环诉讼多。在专利商标存在纷争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当专利复审委员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判决对专利商标进行了确权之后,当一方当事人提起重新诉讼之后,又要进行重新一轮的审核与判决,一方若因为自身利益不断提起诉讼,造成循环诉讼问题就直接影响着专利商标的使用与保护期。这不仅影响着司法程序的效率,也难以保护合法权益。
(三)审查内容重复。不论是专利还是商标确权的司法过程都有着,专利局/商标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在进行着重复的工作,即对其事实问题和行政适用问题进行审查,四个部门在进行着重复的工作,是对人力资源的浪费也损耗了司法程序的效率。这是一次司法审核的流程,如若当事人重新提起诉讼那么又要重新再进行一遍这个流程,不断进行重复的审查。
二、司法变更权在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确立的基础
经济增长越快,人力资本的储备就越多,有利于经济环境对人类知识的积累。而通过创建一个环境有利于人类知识的积累,司法变更权在专利商标确权司法程序中的确立能够直接推动创新和经济增长。paulromer(1990)认为如果是国际外部性范围内,那么经济一体化将会促进经济增长。随着经济的开放,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取决于世界人力资本的存量;相应地,一个国家的人力资本存量会对经济产生轻微的边际影响而影响该国的增肌增长。同样,知识产权保护也会有一个对该国增长率的边际影响,但从全球角度看,人类资本积累和知识产权保护将是非常重要的经济增长。不只影响国际贸易发展变革,专利商标的司法变更权同样影响着经济收入。学界尽管有许多理论模型,如创新和增长模型以及静态模型研究了知识产权和收入的关系,但是相对较少的论文模拟了知识产权和收入的动态影响。segerstrom、anant和dinopoulos(1990)研究了一个动态的一般均衡模型,证实技术变革受专利保护期限的能直接影响关税高度,他们发现增加北美专利的长度(创新地区)可以增加研发活动。司法变更权在专利商标确权中的确立,意味着更多的固定资源将用于生产现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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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崔哲勇.对专利授权确权审查程序中权利要求的理解[j].知识产权,2016(10).
[2]李宗辉.论专利确权诉讼的“非行政性”及其改革[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7(1).
[3]杜颖,王国立.知识产权行政授权及确权行为的性质解析[j].法学,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