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议(200

【发布单位】

河南省

【发布文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发布日期】

2007-08-03【生效日期】

2007-09-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议(200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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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组织建设。要加强对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以适应人大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与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及时指导和帮助下级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工作机构要为常委会依法行使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服务,当好参谋和助手。各级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要依照《河南省信访条例》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六、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做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党的领导和支持是做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保证。人大常委会对司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对个别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事)件的监督,应征求党委的意见;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应主动向党委反映。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