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议(200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10年4月19日商洛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了进一步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推动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正确认识并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严格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神圣职责,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加大工作力度,突出监督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全面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真正做到主动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权威,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法律监督的公信力

二、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紧紧围绕商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

大局,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不断研究、创新和改进监督工作方法,落实监督措施。要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积极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日益增多的新形势,在加强和完善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要加大依法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办案背后的职务犯罪力度,严肃查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枉法追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积极促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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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强化检务督察,完善检务公开,健全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和落实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要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执法活动的监督,不断加强诉讼监督能力建设。要完善诉讼监督考评和激励机制,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地做好诉讼监督工作,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要针对当前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薄弱的实际,加强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监督力量。要及时总结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经验,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理论研究,推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创新与发展。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高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素质。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动向党委汇报工作,争取党委对检察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帮助解决检察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六、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照《宪法》、《监督法》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正确把握法律赋予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力与职责,支持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要通过听取法律监督工作专项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对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涉及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申诉、控告、涉法涉诉问题和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认真办理。人民检察院要将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作出的纠正违法通知、决定和抗诉书、检察建议等

法律监督文书以及监督结果,及时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