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

(博乐市公安局古丽)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是我们党治国理念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阶段。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把依法执政确立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一系列重要战略思想,不断深化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0年来的历程充分证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正确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之路,是实现国家繁荣昌盛、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

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律保障;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责任制,严格行政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坚持改革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要坚持抓好监督体系建设,拓宽监督渠道,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要坚持深入持久地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指导地位,大力繁荣法学研究,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理论保障。那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基本的任务应该包括什么样的内容呢。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应得到充分保障;

二是国家政治权力的结构民主,如国家机构内部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在党的领导下实行科学分工,并形成健全的监督机制;

三是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要有民主程序;

四是民主方法,如要实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要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不搞一言堂、让人讲话等。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民主是有人类社会以来最高类型的民主,这种优越的民主要真正成为现实,还要靠法制来保障,正如小平同志讲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基本的内容是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应当遵循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等这些具体理念。前提就是必须坚持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念下,不能脱离这个实际。我们各项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树立大局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树立责任意识。对于审判工作,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最1基本的客观要求,不能单纯的就审判而审判,不能把审判工作独立与社会主义特色建设的客观实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强调调解,要强调通过调解实现和谐。

理念是指信念、思想和观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所决定,一旦形成,便相对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持久性,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因此可以说,法治理念是法治活动的灵魂,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另一方面,法治理念的形成和树立又具有长期性、不稳定性,需要全体政法干警持之以恒、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与时俱进。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执法为民必须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权为民所用。必须坚持一切依靠人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认识,从执法的角度加深对依法治国丰富内涵的理解,在此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有助于严格依法办事的各项制度建设,将对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切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的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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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格依法办事方面,许多环节的工作可以改进。现实中,常常可以见到,有的拥有权势的人物通过“批条子”、“打招呼”等形式向政法部门和有关执法人员施加压力,干扰严格依法办事。这种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要求政法部门和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是难以奏效的。当然,并不都是外在因素影响政法部门及其执法者严格依法办事的。来自政法部门自身的原因也很多。比如,有些考核指标不尽合理,在考核指标这根“指挥棒”的作用下,有的部门和有关执法人员不顾事实以及法律的真谛,为现实的自身利益包括小团体利益,放弃对法治理想的追求,乱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执法不公。一些权利救济机制难以发挥功效,在很大程度上也源于此种原因。至于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索贿受贿,徇私枉法,更是与执法人员自身的素质密切相关。因此,在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中,进一步强调严格依法办事是很有现实针对性的

古丽

2011-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