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贵州民主与法治问题研究
凯里市三棵树镇计生办秦先波
在我们的现行体制之下,民主和法制建设对于向贵州这样一个经济、文化建设较为落后的地区来说,这种建设必须是在框架之内的。在框架之内,意味着基本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不能突破国家基本政治法律制度的约束。单一制国家地方自治活力较之于联邦制活力不足,但其稳定性却值得考虑。这似乎会认为,我们地区的民主和法制建设顶多在小问题上修修补补,乃至裹足不前。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其理由是,法律(立法法)赋予地方国家机关(人大或政府)制定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法律(地方性条例、地方政府规章),贵州属于多民族省份,更需要这方面的探索;其次,即便是在遵照现有大一统制度下进行民主和法治建设,也未必就是小打小闹无所作为,也可能在并不违法基本法律制度的前提下,推进民主和法治建设,因为,民主也好、法治也罢,都不是人类活动的终级目的,而只是人类为了实现自我价值、保障基本权利自由的制度性工具而已,民主和法治并非铁板一块,大体上必须符合社会物质发展的要求,这是马克思主义学说经典的结论。本文就此讨论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些问题。
一、如何认识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对于民主和法治社会来讲,将民主和法治提高到何种重要地位并不过分。我们国家经历了30多年的经济建设,相比而言民主和法制建设较为滞后,这很重要的因素之一在于人们对此认识不够,很多人甚至是领导干部认为,经济建设是硬指标,民主法制建设是软指标,首先搞好了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自然就会上得去。毫无疑问,这种观点来源于马克思经典作家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理论,这种理论及其变种有相当大的市场,至今发挥着广泛的影响。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民主和法制就越显得不足,似乎更证明了经济建设的重要性远远超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马克思从本体论的哲学观点来思考人类社会的的二元形态,论证“物质决定意识”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不过,这一论述范围不能扩大,从而形成了物质优于意识的认识。波普尔曾批评这种认识属于“政治无用论”的观点,事实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分离之后,各自有各自的发展规律,即便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自身的问题也会影响甚至决定了经济基础的发展,这正是马克思“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深刻性体现。
而且,任何一个现代化国家,没有人会忽视民主法制对激发一个群体、一个民族创造力的意义,也没有会认为民主和法制仅仅是经济建设的副产品。民主和法制的独立价值,在我看
2来,不是仅依靠经济指标来进行衡量的。如果说经济建设在于扩大人们实现自我目的的能力,而民主和法制则是保证这一能力的必要条件,否则无异于丛林世界。公民只有完全享有民主自由权利,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潜力,更能服务于经济建设。当一个地方经济建设出现滞后的时候,有必要检视基本民主法制制度建设。
二、什么是民主和法制。
民主法制建设滞后会带来一种危险,将民主法制演变为一种口号,让期待的人们失望之极,掺杂各种负面因素而演化出更为剧烈的变革方式。民主法制建设的滞后,有两个因素值得考虑,一是当权者自身的问题,而是民众对之认识不足。对民主法制建设认识不足而进行建设,实则南辕北辙。
那么,何为民主,何为法制。最朴素的看法,是将民主视为选举方式,民主集中,一人一票,将法制看成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笔严,违法必究”。在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一人一票也是最为普遍的形式。自然,这种作法并不不当之处,只是按照这种理解,无法揭示民主法制的更多内涵。在我看来,民主法制的核心问题在于,一是保证公民按照利益和意愿自由选择任何候选人组建政府,二是独立的司法体系保护公民权利的行驶,三是限制和监督公权力(国家权力)的使用。在提倡法治的今天,以宪政为基本的模式收到广泛的适用。宪政民主糅合了民主和法制为一体,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效的方式。
此外,对构建一个文明稳定的现代化国家而言,民主和法制建设是并行不悖的。历史的经验证明,在民主和法治之间偏重于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都导致人类文明遭受挫折,按照西方经典思想家的描述,没有法治的民主,会形成“多数人的暴政”,苏格拉底也就是按照民主的形式被人民推向了绞刑架;没有民主的法治,只会是“恶法之治”,人民权利会在法律框架内被蔑视乃至践踏,历来的专制社会何尝不言及律法但无实质的法治。因此,民主和法治,是两条腿走路,蹩脚对于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危害不言而喻。无所谓何为优先的问题。
三、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一是民主法制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生活中,群众对民主法制的认识还有误区,抽象谈论民主法制的现象仍然存在。公民有序的参与政治,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存在薄弱环节。人大的知情、知政权和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渠道不够畅通。二是政府在决策时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参与程度和深度不够。对本地区的经济建设、社会事务、公用事业等重大决策事项,决策的过程、进展和结果还不够公开和透明,决策中缺乏与群众互动的机制,有的决策没有正确反映群众的意愿,影响决策实施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人民群众关心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卫生、医疗、社保、拆迁、征地、交通、环保、物价上涨等方面的事项。三是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公开办事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级、社区民主理财、
4集体资产监管不够,村(居)委会干部离任审计等基层民主管理制度空缺。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村两委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社区工作有行政化、机关化倾向,社区居民自治程度不高。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相对滞后,特别是在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劳资关系和企业发展的民主管理等方面还需加强、完善和提高。企业职代会职权得不到切实落实,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比较严重。四是一些群众的正当诉求不受重视,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群众的正当诉求不被重视,群众的困难疾苦得不到救助,致使矛盾积压,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一些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五是一些领导干部法治素质不高,以言代法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依法治国,还只是一些人的口号,而没有成为领导者新的执政理念和新的领导行为方式,法治尚未深入人心,“人治”在一些干部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中仍然根深蒂固,以言代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六是权力监督机制不健全,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的问题依然相当严重。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能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和正确行使手中权力。在言行上将自己置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有的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滥用职权,利用手中的权力近乎疯狂地寻租。有的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损害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有的违背公平正义原则,将执法权作为创收手段。有的执法人员为获取私利,与黑恶势
5力相互勾结,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
四、出路和对策。
思想解放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存在的前提,是我国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实现法制化的重要保障。继续解放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进一步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大力推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解放思想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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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党的领导,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与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致的。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在执政理念上实现由主要靠政策到主要靠法治的转变,在执政方式上实现主要由政策领导到主要靠法治领导的转变。从而在体制和制度层面上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