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与法治的比较研究
德治与法治辩论赛观后感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法治和德治一直都是统治阶级用来治理国家的主要方式,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起着调整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一般而言,法治是依靠一整套刚性的制度、规范来维系社会秩序的治国方式,它首先是建立一整套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并依靠国家机器来强制推行。德治则是统治者利用个人品德、社会教化的潜移默化,通过社会舆论、个人良知、传统习俗等的约束来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
昨天,我们10软件班与10商英4班举行了一场关于德治与法治的辩论赛。我方是支持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在辩论赛中,双方的论据充足,但是我们法治方因为欠缺辩论经验,最终输给了德治方。
其实,法治与德治从历史中走来,中国古代丰富系统的法治与德治思想中有许多文化遗产和政治智慧值得我们吸收,西方在其发展的进程中运用法治与德治的治国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也由于时代的原因,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思想家总是从唯心史观的角度来阐述法治与德治,只有马克思主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科学地揭示了法治与德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总结了法治与德治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形成了完整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治与德治的基本理论,并将其直接运用到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中,指导社会主义的实践。
马克思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阶级的本质,指出了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统治阶级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秩序”,一方面使其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合法化、固定化,另一方面剥夺被压迫阶级用来推翻统治阶级的斗争手段,镇压被压迫阶级的反抗。这种“秩序”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及其设施来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法律和道德就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两种重要形式。思想是对社会认识的理性升华,道德是在一定认识的基础上靠舆论影响的作用形成和维系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思想道德的形成在先,法律的制定在后,法律也是统治阶级思想道德的表现,思想道德对法律有先导作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定阶段,资本主义发展到高级阶段,形成了更加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无产阶级革命取得了成功并建立了社会主义,随之并产生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不断进步,社会主义法制也不断完善。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法不是超阶级的,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法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代表了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利益,阐明了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同时也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治。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主要有观点:法的关系归根结蒂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主张用无产阶级的法律代替资产阶级法律,使法律保障人民的自由并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无产阶级应当在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基础上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要建立民主制国家。
马克思主义从根本论述了道德的客观物质基础,恩格斯认为道德不是神的意志,不是人所固有的,也不是人的主观意识所派生,道德产生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唯物史观的学说。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对道德有决定作用,道德又有相对独立性,对社会生活有重大能动作用。马克思运用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初步奠定了无产阶级道德观的理论体系,认为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具有阶级性和历史性。马克思构建了无产阶级的道德规范,认为无产阶级道德与资产阶级道德对立,资产阶级道德以利己主义为特征,而无产阶级道德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应把个人和集体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只有在集体中才有个人的自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将他们的法治理论和德治理论直接运用于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从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内容。
列宁在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也发展了马克思的法治观。他在领导革命斗争中有力地揭露了沙俄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与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相联系的资产阶级法治的本质及其虚伪性,并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学说,认为苏维埃政权的法律应代表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社会主义法律是实际经验的总结,应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坚决惩办违法行为,要运用法律同官僚作斗争等等。列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俄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德治观,认为道德建设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确立无产阶级道德规范,在道德建设中要与群众实践相结合,同物质利益相结合,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灌输与榜样相结合,开展文化教育等等。
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赋予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和德治观以中华民族的伟大智慧和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创造,使之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中国特色。
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就对新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作了详细的论述,提出了新的国体是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政体的民主集中是具体构想。在新中国建立前夕,他提出了我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还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要求全党必须用最大的努力去学会管理城市和建设城市,随后又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学习和取得经验。尽管毛泽东晚年在管理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等方面的实践中出现了失误,但他的上述思想,对我们今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治国方略,仍具有指导意义。在德治方面毛泽东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德治观,认为道德是人们经济生活与其他社会生活需求的反映。还提出了道德评价的标准,即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和以德养廉思想,要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追求。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治国方略的探索中,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思想。邓小平反复强调民主和法制密不可分,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法制是保障,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带领全党进行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积极推进法治而否定人治,极力反对那种把领导人说的话就叫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就叫违法。邓小平的民主法制理论,是我党治国方略认识的重大历史成果。另外,邓小平还丰富和完善了马克思主义的德治观,提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确立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战略任务,全面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原则、集体主义、无产阶级功利主义,教育全党发扬共产主义道德,优化社会风气。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地提了出来,指出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党对治理国家基本方略认识上一次历史性的飞跃。党的第三带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的德治观也做出了新的贡献,把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认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并提出了与依法治国方略相结合的以德治国方略。
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将以德治国提升到与依法治国同等高度的地位,是对治理国家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表明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治国思想上的进一步深化,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第一次,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贡献,也是对政治学、伦理学理论研究的重大贡献。法治与德治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为什么要德、法并重。提出“以德治国”会不会冲淡“依法治国”。这些都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和回答的问题。
一、1.法治与德治的区别
法治之法律与德治之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调整社会生活的一种规范,但这两种规范的性质不同,因此法治与德治也具有不同的特征和适用范围。(1)、二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邓小平不仅一贯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而且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概念,认为思想道德建设属于精神文明。第三代领导集体则进一步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认为法治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所谓政治文明,是指人们在改造社会的实践中所获得政治成果的总和,它不仅包括政治制度的文明,还包括政治意识的文明,政治行为方面的文明。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政治制度即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前提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而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其基本特征表现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质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动态的发展过程。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当家作主的人民,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依据是宪法和法律,核心是依法办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目标,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在一个国家,民主与法制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保证的制度基础。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民主只有以法制为依托,才有可靠的保障,法制只有以民主为基础,才具有至上的权威。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
德治是一个与社会物质文明发展相对应的精神文明建设过程,它旨在提高人们精神生活的境界和生活品质,促进国家稳定、社会繁荣和个人的全面发展,让人们过上一种自尊高尚,幸福美满的道德生活。精神文明,不但是指教育、科学、文化(这是完全必要的),而且是指共产主义的思想、理想、信念、道德、纪律、革命的立场和原则,人与人的同志式关系等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是一致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为目标,以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根本任务。道德建设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灵魂,决定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所要解决的是整个民族的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问题,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道德建设包括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以加强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建设为任务,引导人们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道德领域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德治,必须赋予其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内容,如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责任与义务关系,重视职业道德中的道德与效益关系,引导社会公共关系,正确处理个人生活与保护自然环境的关系等等。实行继承优良传统与宏扬时代精神相结合,尊重个人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注重效率与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努力形成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要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加强公民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偷税骗税、经济欺诈、恶意逃弃债务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2)、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法治作为一种外在的规范,是强制性的他律,法治的主要功能是惩恶。法治重在惩治一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人们社会行为的底线,为人们设置了明确的警戒线,法律不可逾越。法治是刚性的,以国家力量为后盾,维系社会秩序的手段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性机关如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等。法律通过之后,任何人无论你理解也好,不理解也好,赞成也好,不赞成也好,都必须遵照执行,违反了就要受到处罚。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来约束社会成员的外在行为,以“必须怎样”的法律准则为调节尺度,警告人们弃恶从善,使人们在法律威力的面前能够检点自己的行为,不致走向犯罪。法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法治作用于人们违法之后,惩治于罪人,警示于他人。大多数情况下,它只能以行为的效果为目的,而很难顾及行为的动机。法治以法律条令来约束,以刑罚来威慑,禁止人们做坏事,人们最多也只能做到不触犯法律,但如果一个人道德素质低下,没有羞耻之心,就会投机取巧,钻法律的空子。法治治近,追求近期效应;法治治身,对人的影响是外在的,对社会的影响比较直接和及时。因为刑罚手段大多施于事后补救,是治标的,是“扬汤止沸”、“立竿见影”。
德治则在实施手段上与法治相反。德治是一种内在的约束,是自觉性的自律。道德的主要功能是扬善,规定人们理想的行为方式,指出人们社会行为的理想模式。德治一般不具有强制性,而是引导和劝导。德治是自律、自省,是自觉的发自内心的自我道德修养过程,靠坚定不移的道德信念支撑。德治主要通过政策的引导、思想教育的劝导和社会楷模的示范作用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筑起一道抵御犯罪的堤防。同时德治以其引导力和说服作用改善人们的内心世界,以“应当怎样”的道德准则为调节尺度,以行为的动机来衡量行为的效果,并注重动机与效果的统一,通过社会舆论的赞扬和谴责、表彰和批评的方式来实现。德治就是要在全社会确立最基本的、普遍的、可执行的道德原则及道德规范,培养人们高尚的道德情操,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德治作用于人们行为之前,防范于未然。德治治远,追求远期效应;德治治心,对人的影响是内在的,间接的,对社会的影响更为深刻和长远。道德教化重在教育没有违法犯罪的人们,侧重于事前引导和防范,是治本的,是“釜底抽薪”、“潜移默化”。(3)、二者实施的对象不同
法治通过法律确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行为主体之间建立起权利和义务关系,然后利用法律对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调节。法律侧重于平等保护正当利益,在此社会关系的角度上,法治以权利为本位。遵守法律是一个人的义务,而遵守法律的前提也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法律权利。一个人尽了法律的义务,他也就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享有了法律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遵守了法律义务而没有获得法律权利的人,可以拒绝以后再尽法律义务。
而德治在这一方面也与法治不同,德治总体上以义务为本位,德治所治理的行为一般是法律所禁止或应当禁止的。德治主要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通过人们内心的义务感、责任感和荣誉感,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来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道德义务不与获得个人权利和报偿相对立,一个人尽了道德义务,通常也应当享有相应的道德权利。但就道德来讲,尽道德上的义务,其目的不是为了从他人或社会中得到某种权利和报偿。义务的道德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道德,如果我们的行为不符合义务的道德,我们会受到指责,而履行义务性的道德对我们来说是理所应当的。也就是说一个人完全应该自觉地尽道德义务,而其道德行为不应有任何获得某项权利和报偿的动机。道德是一种义务,是一种内心的自觉。(4)、二者实施的范围不同
尽管法治也可以对于人们没有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行干预,但这种干预十分有限,法律有严格的规定性,不能超越自己的权限。法律只作用于特定领域的特定行为,主要干预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只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对违德不违法的行为不干涉。也就是说法律所管的范围要窄一些,法律不管的事情,道德则可以管到。当一个人的行为违反他人或社会利益时,可能他并没有违法,但却违背道德规范,这时道德就要干预。法律通过建立法律规范文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合乎法律规定。对于违法行为,它不评判你内心的想法,对于守法的行为,它不问你是出于自觉还是盲目服从。
德治则不一样,德治对人们行为管辖的范围比法律要宽泛得多,深入得多。对“缺德”不违法的行为,如在公共场合抽烟、喧闹、婚姻生活中的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等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谴责,加以劝阻并批评教育,从而弘扬正气,抑制和反对歪风邪气,而这些行为没有触犯法律,法律就不能制裁。德治不仅对人们的现实社会行为进行干预、规范,而且还要预先对人们的思想、动机产生影响;不仅影响人们一般的社会行为,对违法乱纪行为也进行有力的批判,更对人们的优良行为进行表扬引导。德治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存动机都符合道德规范,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道德意志。如果一个人的外部行为合乎道德标准,而内心却没有正确善良的道德意识,道德评价也不认为这种行为是高尚的,是值得提倡的。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要求是最低限度的,而道德倾向于理想性的目标,合乎道德的行为比守法的行为更具有社会价值。(5)、二者表现的形式不同
法治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表现在政治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有严格的逻辑,是一种规范性的,通过一定固定程序进行治理的政治过程,依靠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来维系社会秩序的治国方略。法律通常以宪法、判例法、条约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形式存在。法治所依据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公布、修改和废除,都由国家政权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法治以其礼、法、刑、政等规范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以各种明文细则作为衡量有罪、无罪或罪行性质和轻重的依据,使人们的行为都统一到各种法律规章制度上来。
德治以社会意志的形式出现,表现为社会舆论、社会公约和各种道德规范等,无严格的逻辑,主要通过疏导性的社会政策、社会文化和统治者、先进分子的示范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信仰和道德风尚。道德除明文规定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以及某些职业道德规范以外,还具有不确定表现形式如内心信念、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德和日常生活道德等,其产生一般是在本阶级的先进分子中形成,然后为整个阶级甚至全社会所接受。德治以其伦理道德(包括仁、义、礼、智、信、礼义廉耻)为规范,教化每个成员的思想,以各种规范的原则性规定作为评价人们行为善恶的标准,不仅使人们自觉遵守各种法律制定,而且在各种环境下坚持道德信念而不动摇。
2.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讲,法治与与德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就看到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从孔子的“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到孟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可以看出,我国古代思想家早就看出了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那么在今天,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促进作用到底表现在那些方面。(1)、法治与德治的一致性
从起源上看,道德和法律都来自于古代社会最原始的风俗、习惯和禁忌。法产生之前,道德就是“普遍规范”,法产生后,道德是基础,法律是道德的更高要求。在阶级社会出现之后,统治阶级的法律与道德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思想基础,又都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服务,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法律和道德同属意识形态,都是行为规范,法治的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进行外在的约束,而德治则通过对社会成员的内在价值引导并对社会成员或群体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从而协调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在制约力上两者有着一个根本的共同点,即法律至尊,道德至尚,具有同等的权威,都应视为神圣不可侵犯。两者的终极目标一致,都是为了营造一个安定、团结、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社会氛围,价值取向都是为了促进社会进步。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治和德治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而形成和发展的,都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作为治国方式,它们在功能上是一致的,都是对社会成员或群体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从而协调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它们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主要任务是促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另外,两者的一致性还体现在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从本质上也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原则,遵纪守法也是社会生活中一项基本的道德要求,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有时也往往重合,我国历史上最系统、最严密的封建法典-唐律,其主要内容就是把“三纲五常”这个封建道德规范格律化、条文化。社会主义条件下也体现着法律与道德的对接,每一条法律规范同时也是道德规范,因此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相互沟通,互相渗透,并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沉淀”,“法律的制定者们经常会受到道德传统观念或新观念的影响”。(2)、法治是德治的前提
法治对德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范与强化作用。法治对道德建设的规范作用表现在立法中将道德建设的思想原则、主导内容做出明文规定,用法律的规范作用强化道德建设。二是保障与强制作用。道德的功能表现为教育引导作用,法律的功能则有保障与强制作用。法治就是要保护文明行为,禁止甚至惩罚不文明行为,这种保障作用加大了道德建设的速度与效率,是道德建设自身不能产生的,守法的意识本质上已成为道德意识。三是促进与推动作用。法治对道德建设的强力保障,以及法治的稳定性、连续性的特点,必然推动道德建设的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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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领导干部率先垂范是德治实践的关键孔子说,“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由于领导干部是以德治国的组织者、指挥者,也是带头实践者,领导干部所处的特殊地位,除了具有权力的感召力之外,更需要具有内在的感召力,这种内在的感召力就是领导干部的榜样力量。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榜样的力量有时会发挥法定的权力所起不到的约束作用和控制作用,领导干部的自身素质有利于公共权力的管理和公共行政效率的提高。另外中国有“以吏为师”的传统,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学着领导干部的样子做。如果领导干部奢侈腐化,却教育群众勤俭创业,自己带头弄虚作假,却教育别人诚实守信,这样社会风气就会越来越差。应充分发挥领导干部中先进人物的榜样示范作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要成为践行“三个代表”,践行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使领导干部成为全体人民的表率,成为全体党员的表率。
领导干部面对市场经济,接触物质利益的机会比较多,道德信念动摇的风险较大,因此领导干部必须提高道德素质,筑牢思想防线。尽管目前我们党的领导干部队伍整体上道德素质是好的,但还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道德素质低,把手中的公共权力变成为个人谋利益的工具,生活腐化,严重地败坏了我党的风气,降低了我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已,清清白白做“官”,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正确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当好人民的公仆。要时时处处自重自省自警自律,讲政治品格,光明磊落,襟怀坦白,一身正气,在任何时候都把党性原则、党的纪律放在第一位,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去感召人、凝聚人。因此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成为目前十分迫切的任务,也是德治实践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