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重要意义

贺志明贺进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长沙410131)

摘要。法治湖南指数计算过程中所涉及的法治湖南指标体系有助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完备兼顾,以及对法治湖南建设各主要方面的平衡,以避免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偏颇。除此之外,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量化使得我们能够对法治湖南对象进行有效的监测,并可对照具体标准,借助纠错机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法治湖南建设工作的开展。社会管理创新,是化解一系列社会风险的过程,是法治湖南理念正当性的论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将起着极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法治湖南;评价体系;社会管理创新;重要意义

一、以法治湖南量化为基础的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助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精细化。通过法治湖南指数将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湖南理的全部内容实在化、具体化、现实化,将一些抽象的概念进行准确的解释和描述,使得对法治湖南的评估更加具体化、客观化并富有可操作性,能够深入剖析和科学概括某个区域法治湖南建设的整体状况与水平,做到评估的精细化。

第二,有助于提高法治湖南改进的效果。现实化的法治湖南指数使得相关部门能够获得清晰可辨的工作绩效反馈,能够在法治湖南指数、分项评估、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全面掌握一定区域内特定时期的法制发展详细状况,进而明确湖南地方法治湖南文化在当前阶段的任务和重点,为法治湖南发展的具体目标提供依据,同时为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提供可供参考的答案,使得依法治湖南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更加明确,使得治理更加制度化,确保法制改革的成效。第三,有助于法治湖南的综合治理。法治湖南指数计算过程中所涉及的法治湖南指标体系有助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完备兼顾,以及对法治湖南建设各主要方面的平衡,以避免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偏颇。除此之外,法治湖南量化使得我们能够对法治湖南对象进行有效的监测,某一环节的运行不畅或工作没有落实可以及时发现,并可对照具体标准,借助纠错机制及时予以纠正,确保法治湖南建设工作的开展。

第四,法治湖南指数可给公众一个简单直观的印象,并且可以用以比较。直观的数字指数,不但能够在不同年度进行大小比较,还可作为后续年度法治湖南指数的基数。量化方法在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中的应用主要是通过变虚为实、变抽象为具体,并通过客观与微观的结合,将法治湖南原则要求转化为易判断、可操作的具体标准。借助法治湖南指标就可以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依法治湖南理水平进行排位、比较和彰显他们建设法治湖南的努力程度,推进成效,起到激励、鞭策后进的作用。

二、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社会管理创新,是化解一系列社会风险的过程,是法治湖南理念正当性的论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将起着极重要的作用。

第一,通过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湖南化

在法治湖南的轨道内,将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的内涵细化、分解,转变为具有“可观测性”的评估指标,透过每个评估指标体现出的法治湖南化水平就可清晰判断一定时期社会法治湖南的总体成效或一定地区的社会治理总体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洞悉社会目标的实现程度。在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实践中,法治湖南指标的设置是整个评估体系中最为关键的环节。

不同规范文件中并没有对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指标达成认知上的统一,对于“法治湖南中国”的内涵及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湖南的关系还缺少科学的理论认证。在进一步优化法治湖南指标的过程中,法治湖南指标的设置,不但是个方法问题,更是个法治湖南问题。受到中国当前法治湖南发展程度与政府治理模式的影响,中国法治湖南体系下法治湖南的内涵及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指标的分解与确定仍需研究。

第二,通过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促进政府主导社会管理的正当性,依法行政

国内外的实践充分表明,不论哪个国家或地区,不论各国对法治湖南价值的认知与法治湖南目标存在多大差异,都将对社会治理或法治湖南的评估看作是对政府社会管理行为合法性的检验,都充分认识到合法性是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条件。社会管理与创新的法治湖南基础实质就是要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合理化管理。

在评估实践中,将政府作为主要的评估对象,设置许多政府考核指标,极易将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与法治湖南政府评估混同,误解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意义和作用。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中对政府法治湖南化行为的考察,将促进而非削弱政府的合法性。

第三,通过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提高社会管理的民主化

在法治湖南作为社会管理根基的情况下,注重发挥民众在社会管理中的创造性力量,增强民众在法治湖南建设、政府只能转变以及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信息知情权、决策参与权,不但是民主法治湖南化建设的需要,也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提高民众对政府社会管理的满意度。

在中国,作为地方法治湖南创新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理性工具,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都是在政府主导下发起的,地方政府在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中仍发挥着组织与推动作用。

有效方法是应按照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的要求,发动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参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在吸收广泛、来源更多元化的社会个体及社会组织参与法治湖南建设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弱化评估的单一性,消弭政府主导的弊端,并弥补民众参与的不充分性。参考文献:

[1]徐汉明.论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特性与功能[j].法学评论.2016(01)[2]陈海燕.构建法治南通评估指标体系研究[j].延边党校学报.2012(03)[3]冯家亮.法治建设指标体系的建构路径[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作者简介:贺志明(1963-),湖南宁乡人,政教部教授;贺进(1986-),湖南宁乡人,湖南大学软件学院2014级在职研究生,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管理系软件设计师。

第二篇:公民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从当代中国的语言实践来看,法律意识通常是指对法律的肯定的态度、心理、观点和思想。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意义,历来为学术界关注。经过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辛勤耕耘,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法理学的繁荣和指导思法实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当从当代中国的语言实践来看,法律意识通常是指对法律的肯定的态度、心理、观点和思想。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意义,历来为学术界关注。经过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辛勤耕耘,这一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法理学的繁荣和指导思法实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当我们静下心来理智思考这一问题时就会发现这一问题的研究说法或观点,很抽象而不具体。任何一种理论或科学当它不能圆满解决相关的问题时,修正或完善就在所难免。

一、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包括

(一)法律意识是立法的思想和心理基础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是广大人民通过自己的国家机关,按照自己的要求和愿望进行的活动。具有广泛的民主性。立法是对个人行为自由与行为限制的界定。个体自然性与社会性的最优化统一。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度、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要想立一部法,首先要意识到立此法的作用、目的、任务。立法是一项非常严格的程序,必须经过起草、修改、表决、通过等各项程序。也就是说,要起草一部法律。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和坚实的心理基础,这与一个普通的案件取证一样,取一个证据,第一要意识到取此证据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证据在案件中起什么作用。能够证明什么问题。国家机关的职能分工使国家之间有了分别,公共行政作为一种由行政机关这个特定的主体从事的活动从国家活动中分离出来,行政法上的这种职能分工后的公共行政具有从属性质;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活动从属于法律。公共行政的从属性为行政法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和基础。因为在国家职能未分工之前,根本不存在制定约束国王、皇帝及其所统属的国家机关活动的法律的机制。没有一种法律能够约束封建皇帝和国王。这就难以避免行政的专横与任性。

(二)法律意识是正确适用法律的思想保证

法律本身反映了立法者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法的适用是实现立法者的目的。实现法律的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以此。有学者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在人治社会下,法律的效力来源于掌权者的个人权威;是否适用法律,如何适用法律,不是依照通过民主协商制度的规则决定,而且凭少数掌权者的个人意志。这种社会没有一个保证全面。严格地实施法律的有效机制。法治国家的意义在于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是依法而治,而不是依人而治。

执法也属于法的适用范围,执法,顾名思义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两种涵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如人们在讲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就是讲的广义的执法。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使用执法的。

(三)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心理基础

守法即法的遵守,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狭义的法的遵守,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在通常人们所讲的“奉公守法”中守法的涵义,大多限于不违法,不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这是消极的、被动的。我们所说的守法,当然包括这种消极、被动的守法,但还包括根据授权性法律规范,积极主动的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实行法律。

守法的主体,即要求谁守法,与法律的本质,政体的性质,社会力量对比关系,历史及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在中国古代,君主是制定法律者,本身不受法律约束,法律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君主专制的个人工具,主要由服务于专制统治的封建官僚机器中的所有官吏来遵守。广大民从被法律所统治,当然也必须遵守法律。中国共产常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体现了党在人治与法治问题上的认识飞跃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为了实现这个方略。不仅普通公民要守法,依法办事。给其他公民起模范领导带头号作用。这是因为:一方面,他们手中握有一定的公共权力。另一方面,他们的行为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具有一种示范或榜样的作用。如果他们不守法,不仅会以权谋私,以权代法,以权废法,而且会极大地破坏法律的权威,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念;如果他们严格依法办事,就会带动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守法,在全社会形成守法、用法、护法、宗尚法治的新风尚,为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创造重要条件。

会计112陈伟

第三篇: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

品牌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品牌是一个企业存在与发展的灵魂

众所周知,产品本身是没有生命力的,只有产品,没有品牌,或者是只有贴牌,没有品牌的企业更是没有生命力和延续性的。可口可乐公司ceo罗伯托·郭思达(robertogoizueta)曾说:我们所有的工厂和设拖可能明天会被全部烧光,但是你永远无法动摇公司的品牌价值;所有这些实际上来源于我们品牌特许的良好商誉和公司内的集体智慧。由此可见,品牌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是一个企业存在和延续的价值支柱。因此,只有重视品牌,构筑自身发展的灵魂,我国企业也才能从目前的“世界工厂”转变为世界级公司。

(二)品牌代表着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产品参与市场竞争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是价格竞争,第二层是质量竞争,第三层是品牌竞争。今天的竞争已经发展到了品牌的竞争。品牌意味着高附加值、高利润、高市场占有率。品牌意味着高质量、高品位,是消费的首选。好的品牌可以为企业带来较高的销售额,可以花费很少的成本让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更有竞争力。早在40年前美国著名广告研究专家larrylight就根据他对市场发展的研究大胆地提出:未来营销之战将是品牌之战,是为获得品牌主导地位而进行的竞争。未来的企业和投资人都将把品牌视为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拥有市场比拥有企业更重要,而拥有市场的惟一途径是拥有占据市场主导地位的品牌。由此可见,品牌及品牌战略已经成为企业构筑市场竞争力的关键。

(三)品牌意味着客户群

对于消费者来讲,有品牌的产品不仅在质量上能给予消费者以保证,更重的是他能满足消费者在消费时的那种愉悦感,从心里上得到了更大的满足。品牌代表着一贯的承诺。品牌对于顾客不仅意味着他们消费的产品、享受的服务源自何处、出自谁手,而且与一定的质量水准、品牌信誉始终相连。一个品牌代表这一定的产品、服务质量,凝聚着企业的形象和顾客、公众和社会对它的评价,吸引着相对稳定的、忠诚的客户群。对于广大企业来说,品牌意味着客户忠诚,意味着稳定的客户群,意味着同一品牌覆盖之下的持久、恒定的的利益。

(四)品牌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有其价值

企业开发一个品牌,建立一个品牌,推广一个品牌,需要投入一定的人、才、物并形成各项费用,这就构成了品牌的经济价值。另外,消费者在与其他产品比较的基础上,产生的在公众心目中的名气和声望,构成了品牌的无形价值。品牌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人民大众对对这种品牌特征的看法和评价。因此品牌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

品牌是一种长时间的积淀,从品牌身上你可以看出企业或产品的文化、传统、氛围、或者精神和理念。奔驰的稳重大方,高贵舒适,诺基亚的科技以人为本等,无不建立了消费者对这些品牌所有者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信心。因此,构建品牌战略,培育自身品牌对于广大中小型外贸企业来说,意义重大。

第四篇:建构生本化教学评价体系的探索建构生本化教学评价体系的探索

兰溪市实验中学吴芳32110013429091831

摘要:构建生本化教学评价体系的价值追求主要是:凸显教学评价的学生主体性,强调学生发展的全面综合性,注重评价过程中的信息流动性,强调评价过程中的情境关注性,追求评价的激励与发展的功能。构建多样化的评价模式包括:建立多样化、系统性的教学评价模式,形成以学生自评、学生互评与教师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模式,促成形成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模式,促进以学生为中心的评价模式的建立,开展对学生成长过程的评价。关键词:教学评价评价模式评价体系

教学评价贯穿于教育实施的全过程,是教学活动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作为教学活动主体的师生来说,无论在思想上还是行为上都有着较为深刻的影响然而,随着新的评价理论的出现和发展,在教学评价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这些问题进而影响着教学评价的开展.为了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们应该建立以学生为本,以学生的发展为本的评价体系.

一、构建生本化教学评价体系的价值追求

新课改以来,教学过程中一直强调以学生的发展为着眼点,这一指导原则对教育教学如何评价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新的教育思潮的兴起,课堂教学中出现的新情况也迫使我们发展新的教学评价模式,构建生本化教学评价体系的价值追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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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针对这种情形,党的十七大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要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1](p33)党的十七大的这一号召,就是要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抵御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意识形态的渗透和影响。这项工作意义深远,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千秋基业,切不可掉以轻心。

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指导地位和引领作用

世界经济危机已经并正在引起世界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也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社会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趋复杂多样。意识形态领域是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前沿,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紧迫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一座精神灯塔,是引领各种社会思潮的向导,必须坚持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指导地位,社会思潮越是纷繁复杂,就越要坚持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对社会思潮的引领。这种引领是建立在充分说理的基础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