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职能作用,促进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顺利发展,根据**市司法局《**市基层司法所规范化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司法所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理念。执法为民、热情服务、高效敬业、依法办事。
第二章机构
第三条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最基层的单位,是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实行由区司法局、街道办事处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机构设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每个街道设立一个司法所,由区司法局提出意见,报区编制部门审批确定,名称统称为“**市**区××街道司法所”,为正科级单位,与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五条司法所的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第三章人员
第七条司法所工作人员由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及辅助人员组成。司法所长和司法助理员是国家公务员,使用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主要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八条编制。每个基层司法所编制2人以上。
第九条司法所设所长一人,司法所长的任免,由区司法局提名,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竞争上岗产生。
司法所所长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法律大专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司法助理员是国家公务员,主要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司法所助理员的录用、职务任免、交流、辞职、辞退等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司法所印章由区司法局统一刻制。因布局调整等原因撤销时,其印章由区司法局收回。
第四章设施
第十二条司法所设施达到“六有”:
1、有独立的办公场所;
2、有与办公人员配套的办公桌椅和办公用品、文件档案柜;
3、有一台以上微机和必备办公设施(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
4、有必要的通讯、交通工具(电话座机、移动电话、摩托车或汽车);
5、有工作必需的音像设备(照相机、录音机);
6、有适应工作工作需要的法律书籍。
第五章业务
第一节人民调解
第二十一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司法部《关于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的通知》的精神,努力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业务工作必须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人民调解工作范围:
1、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2、指导检查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纠纷,接受、处理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来信、来访。
3、结合实际需要,进行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道德的宣传教育。
4、调查研究纠纷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并提出预防纠纷的可行性报告及办法。
5、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群众对现行法律、法令、政策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6、按规定程序处理民间纠纷。
第二十四条调解工作程序:
1、接受申请。
2、调查、收集证据,做好调查笔录。
3、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知双方当事人在一起进行调解。
4、调解成立后,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交当事人各自保存一份,存档一份。
5、督促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
6、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正确引导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纠纷。
7、书写结案材料,将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工作目标:
1、一类调委会达90﹪以上;消除三类调委会。
2、“四无”村(居)达90﹪以上。
3、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达到“六统一”。
4、矛盾纠纷初期排查控制率保持在98%以上,调处成功率不低于95%;调解笔录与调解协议书规范完整,协议书有效率100﹪。
第二节安置帮教
第二十六条安置帮教工作范围:
1、加强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之日起3年内的人员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及时了解掌握在监狱内的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协助监狱、劳教所对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组织、动员服刑人员的原单位、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家属亲友开展帮教活动。
3、动员、扶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对重新违法犯罪的人员实行依法处理。
5、指导村(居)委会、厂(矿)企事业单位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6、总结推广对刑释解教的工作经验。
第二十七条安置帮教工作程序:
1、接茬。①每半年组织安置帮教领导小组成员到监所看望一次本辖区所属服刑在教人员;②主动与监所单位取得联系,交换意见;③对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及时登记。
2、安置。一般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进行安置。①对于原来有工作单位的,协调原工作单位安置;②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负责安置;③对于有一技之长的,积极鼓励和支持从事个体经营,协调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组织有就业培训需求的人员参加技能培训;④对于既无工作单位又无一技之长的人员,协调过渡性安置基地负责安置;⑤对因无生活来源和符合低保条件的报区市有关部门审核,落实有关低保政策和临时社会救济。
3、帮教。①与刑释解教人员所在的原单位、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过渡性安置帮教实体,在回归1个月内分别签订《安置帮教协议书》和《安置帮教责任书》;②每半年集中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一次法制教育;③抓好帮教升级、解除工作。对不服管教,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由镇(街道)安置帮教小组实行重点帮教,落实责任人;④指导社区(村)、居委会建立安置帮教志愿者队伍,有组织地参与安置帮教活动。
第二十八条安置帮教工作目标:
1、创办过渡性安置基地1个。
2、安置率达98﹪。
3、帮教率达100﹪。
4、重新违法犯罪率分别控制在5﹪和3﹪以下。
第三节社区矫正
第二十九条社区矫正工作范围:
1、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2、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认罪服法,弃恶扬善,人格重新社会化,顺利回归社会。
3、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条社区矫正工作程序:
1、接收。①接收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②与社区矫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
2、执行。①制定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方案;②落实矫正工作制度、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③对矫正对象实施考核与奖惩。
3、解除矫正。①审查矫正对象解除矫正条件;②严格按解除矫正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社区矫正工作目标:
1、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2、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第四节法制宣传
第三十二条法制宣传工作范围:
1、在街道普法和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制定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组织实施。
2、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3、建立健全法制宣传网络,培训法制宣传骨干。
4、开展法律知识宣讲,普及法律常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和素质。
5、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搞好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6、完成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三条法制宣传工作程序:
1、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本度年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计划,做到年有计划,月有安排。
2、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准备工作,包括材料准备、场地准备、人员准备和法律知识准备。
3、组织法律法规宣传。形式应灵活多样,可采用集中宣传、媒体宣传、网络宣传、以案释法和建立法制宣传一条街。
4、做好宣传信息反馈工作。每年底有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总结,每次宣传活动要有宣传信息。及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经验做法。
第三十四条法制宣传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
第五节文书表册
第三十五条人民调解工作必备表册:
1、人民调解工作统计表;
2、调解组织名册(街道调解领导小组、社区调委会);
3、民间纠纷重点人、户统计表;
4、调处纠纷收结案登记表;
5、预防纠纷激化登记表(含四类激化案件);
6、民间纠纷引起非正常死亡、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登记表;
7、纠纷苗头排查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必备表册。
安置帮教工作:
1、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统计表;
2、刑释解教人员登记表;
3、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登记表;
4、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组织花名册(含社区);
5、安置帮教小组的季度鉴定表。
社区矫正工作:
1、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工作统计表;
2、社区矫正对象人员统计表;
3、社区矫正组织花名册(含社区);
4、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矫正情况统计表。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六十五条例会指导管理。区局每半月召开司法所长例会,主要内容:①司法所汇报半月工作情况,提出下半月工作计划;②研究讨论疑难案件和有关事项,形成统一意见;③区局讲评半月工作情况,部署下半月工作任务。
第六十六条目标管理。根据每月、季度、半年和年终考核检查情况,对司法所建设进行表彰奖励或通报批评。
第六十七条本细则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