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群众举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高效能,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群众投诉、举报是指:

(1)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及区委区政府等督办的反映本局干部、本系统法律服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和群众要求本机关解决问题的诉求。

(2)群众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走访等形式,向本局反映本局干部、本系统法律服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和群众要求本机关解决问题的诉求。

第二条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和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举报意见箱,开通网上投诉渠道,主动征求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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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建立源头化解制度,健全回访机制,实现群众举报投诉回访率达到100%。对在回访中发现的问题,要强化沟通协调,及时予以化解,确保群众满意率达到100%。

第七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因本局干部的责任,导致群众投诉、举报的,一经查实,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年内发生两次群众投诉、举报查实的,当事人年度考核结果按相关规定执行。针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投诉、举报,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办理群众投诉、举报时,严禁态度生硬,方法粗暴,办事拖拉和敷衍失职。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