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开奖公证细则
司法部开奖公证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开奖公证程序,发挥公证监督职能,维护有奖活动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奖公证是公证处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发行彩票或者其他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第三条公证处办理开奖公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有奖活动的规定、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社会公布的有奖活动规则和公证程序规定对开奖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员协会应当加强对开奖公证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开奖公证由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向开奖行为发生地或者其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申请至迟应当在开奖活动举办七日前提出。
中奖人对中奖结果申请公证的,应当亲自向承办该次开奖公证的公证处提出。
第五条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申办开奖公证,应当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举办有奖活动的依据和有关批准文件;
(四)有奖活动规则、方案和有关公告、广告;
(五)奖金、奖品来源的说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中奖人申办中奖公证,应当如实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件;
(二)中奖凭证;
(三)有奖活动主办单位出具的中奖确认书;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对于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和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予以受理。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和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主办单位是否具备主办有奖活动的资质;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三)有奖活动规则、方案是否合法、公平、合理;
(四)开奖器具是否符合规定标准、能否正常使用。
第九条办理开奖公证,公证处应当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在开奖现场对开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开奖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证明,并在开奖活动结束时由公证员当场宣读公证词。现场情况及中奖结果应当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对采用从器具中抽取奖票确定中奖人及中奖等次的开奖活动,公证员应当对开奖器具和奖票的投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提前投放奖票的,公证人员应当在投放结束后对开奖器具进行封存并予以监控,待开奖时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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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开奖公证是公证处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的方式,依法证明面向社会发行彩票或者其他有奖活动的开奖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办理开奖公证,公证员要对开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在开奖活动结束时由公证员当场宣读公证词,现场情况及中奖结果应当记录并存档。承办开奖公证的公证处及公证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主办单位串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不得购买或者收受本次有奖活动的彩票、奖票或者设奖物品。
《开奖公证细则(试行)》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