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制度在司法实践的运用
摘要。两院三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和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都明确规定禁止以非法方式获取言辞证据,这标志着诉讼活动加强对人权的保障。如何以合法的方式获取口供,成为侦查机关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测谎技术便作为一种合法的方式被引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然而,相比于测谎技术发达的美国而言,我国对测谎技术的适用条件、使用原则及立法规范等方面的研究不够深入,测谎技术的发展不够成熟,测谎结论的效力还有待明确。笔者希望通过对比中美两国测谎技术的起源、发展、应用范围、普及程度、法律规制等方面的异同,为完善我国的测谎制度奠定基础。
关键词:测谎技术;应用规范;制度比对
随着法庭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指纹、足迹鉴定已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司法活动的需求。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禁止刑讯逼供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测谎技术综合了医学、心理学、犯罪学、电子学、计算机科学及其他应用科学,将其引进司法活动成为取代刑讯逼供的合法手段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测谎技术
测谎技术,又称心理测试技术,是在侦查讯问中获取言词证据的一种合法方式。测试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事先设计一系列与犯罪活动“相关”和“无关”的问题,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时间间隔,逐一向被测试者提问,使其形成心理刺激,而这种心理刺激又会引起一系列生理反应,如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出汗、呼吸速度和容量异常等,同时用仪器记录被测试者在面对和回答每一个问题时的脉搏、呼吸、血压和皮肤电阻等生理参量,得到被测试者反应峰值数据。其中被测试者在回答与犯罪活动相关的问题时被记录的参量为“检材”,而回答无关问题时所记录的参量为“对照样本”,通过对“检材”和“样本”的比较检验,确定被测试者是否说谎。
(一)测谎仪的发明。1921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医学系学生约翰•拉森发明了第一台公认的测谎仪,用于记录血压和呼吸两项指标,后经改进正式应用于美国加州伯克利市警察局,这标志着测谎技术的正式确立。到了上世纪70年代美国人又发明了记录声带肌肉微颤的声析型测谎仪,90年代发明了脑电波测谎仪。我国于1981年引进第一台测谎仪──美制maRk-Ⅱ型测谎仪;1991年公安部和中国科学研究院研制成功中国第一台pg-Ⅰ型心理测试系统。紧接着公安部将测谎仪列入重点项目,后又被列入国家科技攻关项目。
(二)测谎技术的发展。美国的测谎技术发展远远早于中国,制度完善。测谎技术不仅应用于犯罪调查和其他司法领域,还用于国防部及国家安全部门等国家安全领域以及政府部门、银行、保安公司的雇员录用,以此来检测职员对岗位的诚信道德。除此之外,私人测谎机构不断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美国的州、市、县警察局一般均设有测谎室。美国目前有近万名专业测谎员服务于各类机构、部门。在我国,测谎技术主要应用于公安、检察等部门侦查办案。由于经济条件限制,只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的地市级公安机关设立了测谎室,配备有专业的测谎人员,如北京、上海、昆明等地。全国的专业测谎员仅有百余人。基层办案机关面对“高成本”的测谎仪和匮乏的专业测谎员,只能望而却步。设立有测谎室的地区,测谎技术的使用率非常低,多用于重特大或疑难案件,仅限个案使用。
二、我国测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行业标准和法律规范。
1.测谎技术缺乏明确的行业标准。过去,我国对测谎技术长期持否定态度,认为是主观唯心主义的表现。自公安部率先引进测谎技术以来,在侦破案件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检察机关的反贪部门、法院也纷纷引入测谎仪为侦破和审理案件服务。但测谎技术缺乏相应的行业标准,少数地市级所设立的测谎室给自己设定有内部章程,缺乏规范与监督,不利于保障被测试者的权利,致使测谎技术至今未得到普遍认可,颇受争议。
2.有关测谎结论属性的法律规定需要完善。美国曾于1923年立法禁止心理测试结果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到1976年却又有30个州法院允许使用心理测试结果,但要求心理测试要经本人同意才能进行。目前,美国有十九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命令宣布禁止使用测谎技术,其他州规定只要诉讼双方同意,测谎结果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在我国,有关测谎结论的法律规定,仅限于现行有效的1999年最高检对四川省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规定,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意见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同,检察院办理案件,虽然可以使用其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二)专业测谎人员数量和质量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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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潘军,李焰.美国贝克斯特测谎系统在我国法庭科学中的应用[j].心理学报,2001.
[2]张泽涛.美国测谎制度的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j].法商研究,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