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

司发通〔2010〕84号2010年4月12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方便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册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名称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名册分为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

第四条《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是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

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公告和管理工作,并按年度汇编、公布全国统一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第六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上一年度截止到12月31日已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工作。

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纸质版《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封面应当注明本行政区域的名称和编制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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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公告和管理《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所需费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保障经费。第十五条未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委托,任何部门不得编制、公布和出版、印发《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或者类似名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