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清案过程中及时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清案过程中及时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的通知

粤高法[2009]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目前,各级法院正在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在清案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复议,这些异议和复议如果得不到及时处理,将会影响案件的执行,影响清案工作效率。为确保我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顺利进行,建立清理积案中快速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的“绿色通道”,提高清案效率。现就如何及时审查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清理执行积案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各级法院应指定专人办理,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保证立案、审查和审批渠道畅通,处理及时

二、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3日内办理立案手续;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的,亦应于3日内移交执行部门审查;对于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应于3日内通知不予受理

三、执行异议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属执行程序方面的问题,执行法院可以进行书面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听证,执行法院可以组织听证。需要进行听证的执行异议,应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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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本院执行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