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处理司法实务观点汇总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工伤
近日办结一件关于已达退休年龄返聘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现将办案中的思路和心得回顾并总结一下。
谭某是进城务工农民,于2009年进入d公司,做简单的体力活,当时年龄已过60周岁。入职几个月后,在上班期间因公司设备故障原因,造成其严重受伤,即时送往医院治疗。几次住院,病情稳定后,谭某向公司所在的n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以其已过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于是谭某向当地法院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要求d公司承担雇主责任,赔偿二十余万元。
在接到d公司委托后,分析案情,第一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已过退休年龄人员所形成的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由此可知,判断该问题,主要在于看该人员是否已经享受养老待遇,而该案中,谭某未享受养老待遇,因此,依照前述规定,谭某与d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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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总结该案,用人单位在聘用已过退休年龄的员工时,必须了解其是否已享受养老待遇,最好在协议中明确此情况。同时,在目前许多地区,由于政策问题,用人单位无法帮已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参加社保,因此,最好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作为保障。
—————–吴尚文律师,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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