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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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的规

(2014年11月13日京司发〔2014〕489号)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加强国家赔偿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本市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

一、第

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

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所在区域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外国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符合条件的国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国家赔偿请求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国家赔偿请求人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负责协助甄别国家赔偿请求人经济困难情况,确认其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法律援助律师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为法律援助律师阅卷、复制案卷、取证及其他合法执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听取法律援助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其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免收费用。

对于案件需要翻译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协助安排翻译人员。翻译费用由人民法院承担。

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提供形式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以及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后的法律事务代理。

申请人因国家赔偿案件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出具相关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通知书。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通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维持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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