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XX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区)党委政法委,市级政法各部门党委(党组):
为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XX省政法委、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政法〔2014〕8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重大意义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保障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越来越多的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一些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因案件无法侦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致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况不断增多。有的由此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甚至酿成极端事件,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等多种形式的救助工作,有效缓解当事人的生活困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二、严格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
《办法》对实施司法救助的对象、原则、方式和标准等作了规定和明确,全市政法各单位和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救助的对象准确,方式恰当,实现司法救助公平、公正、合理。
三、规范国家司法救助的程序
《办法》对开展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政法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告知工作,申请人申请事项的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具体情况并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政法各单位应当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综合相关情况,提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意见。拟给予救助的,办案单位报同级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核,办案单位国家司法救助小组负责人根据国家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审批;决定不予救助的,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二)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政法各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已经救助的案件需移送下一办案环节或其他政法单位的,办案机关应将国家司法救助有关材料随案卷一并移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相关政法部门司法救助信息共享。
(三)建立衔接机制。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就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减免相关诉讼费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困难群众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国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协调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