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法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最大限度发现案件真实,坚持能动司法,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诉权,促进审判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事诉讼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难以自行调查取证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涉案所需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本条所称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代理律师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情形。
第三条
代理律师可以依法在审理、执行阶段申请签发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且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
代理律师在一审审理中申请签发调查令,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代理律师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签发调查令,应当在庭审结束前提出。代理律师在执行阶段申请签发调查令,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被执行人履行本案义务所需财产状况的证据。
第四条
代理律师申请签发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其的指派律师函;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种类、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明目的、无法获得证据的原因、接受调查人及证据线索,并由代理律师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代理律师申请调查的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
(五)不在本省行政区划内的。涉及上述第
(一)、
(二)、
(三)种情形的证据,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啁查。第六条
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负责对调查令申请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签发调查令。
人民法院决定签发调查令的,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签发,并统一编号。决定不予签发调查令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口头告知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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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三级人民法院向代理律师签发调查令事宜。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