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调解机制实施意见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精神,为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探索调解工作新路子,按照县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三调一令”总体部署,现就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探索实行一般民事纠纷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制度。
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联系与互动,凡属婚姻纠纷、相邻关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侵权损害赔偿、买卖纠纷、借贷纠纷等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违法行为纠纷都可实行先行调解和委托调解。具体程序为:
(一)诉前调解当事人来法院起诉的,立案前,法官、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具体情况,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调解协议的效力,告知并建议当事人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同意后,由人民法院与当地调委会联系,引导当事人到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调解成功后,即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也可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法官立案审查确认后,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由法院审查立案。
(二)诉内委托对已立案的民事案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法院出具委托书,并在三日内将案卷装订成册,填写案件单移送受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受托人民调解委员会须在法院指定期限内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当事人主动撤诉或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调解单位在2日内移送案件,由法官依法审判。
(三)诉中协助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调解的案件,可以将当事人召集到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进行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从旁协助。既能方便群众,降低成本,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又可以通过实践锻炼人民调解员的司法调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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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协助执行员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县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法院、县司法局审查,提请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请人民调解员担任协助执行员。
(三)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交流和配合,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效,县法院、司法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人民调解工作信息,研讨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等问题。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县法院选派民事审判骨干担任所在审判庭辖区内各镇、街道的法制联络员,具体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并协同县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授课。每年举办一至两次观摩庭,召开人民调解员旁听,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及调解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