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法治工商建设,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法治湖北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进一步推进工商转型,促进职能到位,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高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化水平,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五年的共同努力,到2013年,全省工商系统在执法体制、行政决策、制度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信息公开等方面基本实现法治化。具体目标是: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属地管理、整体联动、网络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规范性文件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规范高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制度基本完善,执法监督效能明显提高;信息公开全面准确及时,做到便民高效诚信;全省工商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全面加强,依法行政的观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转变工作职能,完善工商行政执法体制
1.按照新“三定”方案要求,优化职责、机构、人员配置。全省工商系统按照新“三定”方案规定的工作职责,适应停征“两费”后工商职能转型的需要,有效整合执法机构和执法资源,依法界定各级工商机关的执法职责,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优化人员配置,做到定职责、定机构、定人员,通过落实新“三定”方案,促进工商职责全面到位。(人教机构负责)
2.建立和完善属地监管执法工作机制。按照法定职责和属地监管原则,建立辖区各类市场主体网格化监管执法制度,明确各类市场监管执法的区域、人员和工作职责。完善市场巡查工作规范,加大市场巡查工作力度,消除市场巡查的盲点和死角,提高市场巡查工作效能。结合市场主体、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对市场主体和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和重点对象定向监管,构建辖区综合动态和整体联动的监管执法体系。(市场监管机构牵头负责,有关业务机构配合)
3.减少执法办案层次,明确执法办案权限。按照属地管理和集中办案为主的原则,研究制定《全省工商系统执法办案权限分工意见》,明确划分省、市、县工商局和基层分局(所)四级执法单位的执法办案事权,理顺集中办案机制,以县级工商局为单位建立案件集中管理制度,防止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扰民和执法缺位等问题。(公平交易机构负责)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
1.建立工商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工商局可以聘请一批理论水平较高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辅助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地方立法立规,研究复议诉讼案件,解答执法疑难问题,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工商行政管理决策中的作用。制定工商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其权利和义务。(法规机构负责)
2.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各级工商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事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进行论证,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实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做到程序依法规范,过程民主公开,结果科学公正,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办公室牵头负责,监察机构配合)
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工商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特别是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决策,事前应由法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行政决策。(法规机构牵头负责,办公室配合)
4.建立行政决策跟踪评估制度。各级工商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行政决策。(办公室牵头负责,有关业务机构配合)
5.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监察机构牵头负责,人教机构配合)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各级工商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办公室牵头负责,法规、电子政务机构配合)
2.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认真落实《湖北省工商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批、公布、备案、监督和解释工作,拟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事前要由法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法规机构牵头负责,办公室、有关业务机构配合)
3.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各级工商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工商机关和当地政府备案。备案机关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在60日内自行修改或撤销,在规定期限内未修改或撤销的,由备案机关作出决定予以撤销。(法规机构牵头负责,办公室配合)
4.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2009年6月1日起,各级工商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制定机关“规”字序列文件形式发布,并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自动失效,仍需继续执行的,按照相关程序重新公布实施。(办公室负责,法规处配合)
5.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各级工商机关每2年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要及时进行专项清理;对备案机关认定和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审查清理;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法规机构牵头负责,有关业务机构配合)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1.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和省工商局相关规定,做好全省工商系统在岗公务员执法证件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分级建立健全动态化的执法证数据管理库,加强执法证件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法规机构负责)
2.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按照能宽则宽、能放则放的要求,通过委托等方式进一步下放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权限;按照相对集中、高效便民的要求,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积极推行“一审一核制”、“首办负责制”,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登记注册机构牵头负责,有关业务机构配合)
3.积极推行电子政务,逐步实行网上办公。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步伐,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用分类、执法办案、消费维权、信息公开网上办公为突破口,逐步将网上办公范围扩大到市场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合同监管和政务管理等领域,逐步实现工商监管执法的网络化、信息化。(电子政务机构牵头负责,各业务机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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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强化检查考核。各地要加强对法治工商建设的工作指导和检查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法治工商建设作为共性目标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内容进行考核。各级工商局在每年12月10日前,以本级局正式文件形式向上一级工商局和同级政府报送当年度法治工商建设工作情况报告,情况报告包括创建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安排。省工商局制定《全省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考评办法和验收标准》,建立分级考评验收工作制度,按年度对各地法治工商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五)表彰先进单位。为推动法治工商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省工商局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创建工作经验,表彰一批“法治工商建设示范单位”。从2011年开始,省工商局按年度对市州县工商局进行考评验收,对考评验收优秀单位授予“法治工商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六)加强舆论宣传。在法治工商创建活动中,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协作,大力宣传法治工商建设的意义作用、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扩大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