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政年

篇一:浙江省财政厅出台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

关于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出台新的

差旅费管理规定》说明

1.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日前浙江省财政厅修订下发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堵住漏洞

2.新《办法》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实行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或在限额内凭票报销办法。

3.与原《办法》比较,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主要对出差审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的报销标准和报销办法作了较大调整

4.关于出差审批,新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差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的必备依据。常山县教育局规定,教师出差(离开衢州市以外)需到县教育局纪检室主任徐旗处审批同意后才能离开;校长、书记出差(离开衢州市以外)需到县教育局纪委书记熊志华处审批同意后才能离开;所有人员出差回校报销车费、食宿费、培训费和公杂费等发票时需到县教育局熊志华处审核。出差审批可由组织方一同审批或学校带队领导送教育局审批;费用报销由学校会计先初审后再每周一统一送熊志华处审核。

5.关于城市间交通费,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职务级别对应的高铁、动车等新型交通工具的乘车标准

6.关于住宿费,新办法规定。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职务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住宿费限额标准。突破原有一刀切的做法,更切合实际。

7.关于伙食补助费,新办法明确: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出差期间由单位给予个人伙食补偿,其中:

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西藏青海新疆120,其他100),包干使用。

省内出差分两种情形。一是可以凭出差日期与出差城市相吻合的正式非定额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目前标准100元/人、天);二是如无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发放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

所谓包干使用,实际上就是发放现金补助,不需要任何票据,下同。

特例情况:

出差在途期间目的地不同的,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报销一天伙食补助。常山县教育局规定,在常山县内出差,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只报销车费。

非当天来回的,需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

8.关于公杂费,新办法规定:公杂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除当天来回无需住宿费发票外,其他均需凭住宿费发票报销(参加会议培训除外)。其报销标准为:

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单位自备车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减半执行。

省内出差两种情形。一是凭市内交通等公杂费发票在60元每人每天限额内据实报销;二是无公杂费发票的,按30元每人每天补助标准,包干使用。单位自备车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同样减半执行。

9.关于结报期限和费用结算,新办法规定。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确有特殊原因需延迟报销的,需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较大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常山县招贤小学兰文仙

2014年4月10日

篇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

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8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浙财行〔2014〕3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或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经费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核责任。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

—2—

(三)省本级各单位每次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应填写《浙江省省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审核表》(见附1),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组团单位报送外事审批部门作为审批临时出国任务的依据,做到预算先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先行的原则结合当地出国经费管理情况,制订出国经费审批流程。

(四)年度内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追加,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出访任务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在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内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任务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组团、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任务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3—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按批准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省级用汇部门应根据出国经费预算,按照“谁组团、谁购汇”的原则,由组团单位就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按每人次200美元,港澳地区200港元预核)、定额包干经费的用汇,通过省财政厅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凭出国任务批件原件、外方邀请函(如有国际会议注册费),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八条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除航班衔接等原因外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4—

(四)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乘坐飞机,有公务舱的不坐头等舱,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按规定发生的国际旅费凭有效原始凭据据实报销。

(五)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九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应当事先在出国任务报批时列明。未列入出国任务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

出国人员的行程必须按照批准的任务执行,其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或单间,住宿费凭据按实报销;其他人员安排标准定的住宿费标准内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住宿费原则上应当按照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规定住宿费标准的,超出部分的30%由个人承担。第十一条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5—

篇三: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浙财行〔2014〕1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统一和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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