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构建和谐社会交流

“和谐”理念在我国源远流长,千百年来,国人一直在追求社会和谐。六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六个特征,与当代民政事业发展的基本目标紧密相联,与民政地位作用发挥关系密切。我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奋斗目标,并强调不能以平均数代替大多数,只有多数城乡家庭达到小康标准才是不含水分的全面小康,这凸现民政的基础性作用不可或缺。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最大的理论贡献在于科学阐释了民政工作的基本特性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之间互融互通的关系,确立了民政工作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一、民政部门的基础性作用体现在“最兜底保障”

长期以来,不少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存有偏差,甚至误区,主要表现在习惯性地将明显带有市场属性的社会保险解读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涵。其实,在我国现有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中,民政承担着除“社会保险”以外的大部分公益性基础保障职责,担负着“最兜底保障”使命,构筑的是社会保障最后一道安全网。

实现城乡低保的应保尽保为最兜底保障奠定有效基础。从宏观角度来看,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已经有14年历史,这项制度对保护困难群体生存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微观的角度来看,极度困难群体也就是说低保对象从政府那里得到的救助金其实是很低的,那么低的救助水准为何能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呢。关键就在于这一制度同时起到了物质上的生存保障和精神上的慰藉作用。丧失就业能力、无法获得就业机会,或者因灾因病,使这部分人群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心理状态都会有明显变化,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不稳定”。低保制度使他们重新有了一笔月月可领取的“稳定收入”,虽然少,但解决低标准的温饱够了,也就不致日日“犯愁”。从这个意义上说,低保制度所起到的稳定作用,在受助群体的心理方面比在物质方面更大。我省现有城市低保对象41.8万人,农村低保对象110万人。经过10年的努力,已全面实现应保尽保,党委政府通过民政提供的最兜底保障对社会稳定的基础性作用已经初步显现。

实施专项救助制度为最兜底保障提供有效辅助。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往往与住房难、看病难、上学难等交织在一起,单纯依靠低保制度在反贫困领域“单打独斗”远远不够。幸福的指数千万种,困难的原因却就那么几条,帮助困难群体摆脱困难的过程,其实也就是增添他们的幸福感的过程。这需要从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入手,针对困难程度、致贫原因,构筑目标明确、层次分明、运转协调的专项救助体系,实施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专项救助。只有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相配套,才能更富成效地发挥救助政策的“兜底组合”效应。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这是人类生存最基础的三要素。低保制度解决了前两个要素,剩下的一个要素则需要通过住房救助制度的制定和实践来解决。江苏近几年在城市大力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扩大廉租房的覆盖面;在农村大规模实施草危房改造工程,使城乡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大为改善。在医疗卫生保障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需要靠民政部门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力度,来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有效发挥最兜底保障作用。在非义务教育费用过高的背景下,同样需要通过有效的教育救助,来维护困难家庭子女的受教育权利,既是避免困难家庭因读书致贫返贫,更给困难家庭带来新的希望。我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已公开作出承诺,确保每个困难家庭的子女都有受义务教育的机会,确保每个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贫失学。我省困难家庭子女的上学将不再困难。

建立社会援助机制为最兜底保障提供有效补充。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利益的和谐。合理调节利益分配格局是和谐社会制度架构不可或缺的内容和目标。利益多元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化源自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兼顾性和平衡度。据此原理,必须建立健全抑制利益独占性的社会援助机制,找到不同层面利益的平衡点,使困难群体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社会财富的流向和防止收入的两极分化,缓解社会贫富矛盾。因此可以说,在法规制度和政策范围内,积极调控完善的社会援助机制是兜底保障的有效补充,又是增强保障效果的重要杠杆,还是弘扬传统美德和文明新风的动力平台。除了通过法律援助使困难群体享受到事实上的法律平等,通过就业援助使困难群众真正脱贫致富以外,民政部门的重要使命是大力发展慈善事业、慈善超市、慈善医院、慈善门诊和结对帮扶活动等,依靠社会互助的力量扩大社会援助成效,同时在全社会营造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和良好氛围,使贫有所济、灾有所救、难有所帮、残有所助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我省慈善基金募集规模已超过23亿元,慈善超市和医疗机构发展迅速,有了一个良好开端。但如何进一步完善社会援助机制,更有效地发挥社会援助的功能作用,不断促进社会利益的和谐,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民政部门的基础性作用体现在“最基层管理”

村(居)委会是我国政权组织架构中的基本单元,民间组织是最基层的社会管理层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政所从事的这两项管理工作处于社会管理环节的最末端,是“最基层管理”,要打造的是社会最基层层面的和谐。

纵向上最基层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村(居)委会的管理。和谐社会不是标志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代表能够有效疏导社会矛盾的、安定有序的社会。基层是产生社会矛盾的“源头”,各种社会现象、社会问题多半在基层最先表征出来,各种利益、矛盾冲突也多半最先在基层累积、爆发。只有切实加强村(居)委会建设,才能有效地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扎牢和谐社会的基层基础。诚然,在很长一段岁月里,村(居)委会充当的仅是拾遗补缺的角色,如今,村(居)委会则日趋成为党和政府在基层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监督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平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村(居)委会是新时期加强基层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载体。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使命就是加强对村(居)委会管理,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在协调沟通、化解矛盾、排忧解难、伸张正义、凝聚人心等方面的作用。我省不少地方的成功实践证明,一个管理有效、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村(居)委会,是理想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最受人民群众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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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是民主的社会,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只有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够最有效地落实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只有激发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才能更好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民政工作在城乡社区和村(居)民自治、民主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就体现落实在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中。

实行健全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制度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项实实在在的系统工程,体现在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活动、村民自治观念等诸多面面。我国城乡基层选举,特别是村(居)委会选举,是直接选举、差额选举,并采用了竞选的方法,这是最民主的民主。依法让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当家作主,有利于发挥村(居)民在社会管理中的主体作用,行使对社区建设管理的决策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村(居)委会贴近民心、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解决民生的作用,使社情民意反馈和群众利益表达保持畅通无阻,培育居民的民主意识以及对村(居)委会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责任感。我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已基本覆盖整个村(居),自治行为不再是过去局限在个别或部分群体,而是整个村(居)共同体,已基本体现从“为民做主”到“让民做主”的最直接的民主。

民安则国泰,政通则仁和。民政部门的为民行政,执政为民职能决定了它在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兜底保障到人,基层管理纵横到会,民主政治建设直接到选,社会化服务贴近到社区群体,从而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政部门的“最兜底保障”、“最基层管理”、“最贴近服务”和“最直接民主”,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的基础,也是实现社会安定有序的基石。由此可见,民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