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200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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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湖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公墓建设发展较快,很多地方把公墓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兴建经营性公墓,合理规划公益性公墓,这对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解决乱埋乱葬问题,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公墓管理的有关规定,非法乱建公墓、乱埋乱葬,浪费了土地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诱发了丧事大操大办等陈规陋习。最近,有些地方还在引进资金,盲目建造所谓的高档次的公墓塔陵,发展下去,势必把本来已经过剩的公墓推向困境,加剧抢尸体、抢骨灰、炒卖墓穴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后果严重。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精神和《殡葬管理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公墓建设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土地、工商等有关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对本区域内经营性公墓(含塔陵)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的重点是非法兴建的、乱占土地和违法出售墓穴的公墓和乱埋乱葬的坟墓,具体范围是:

(一)未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公墓,以及高层塔陵(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

(二)未经国家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公墓;

(三)虽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扩大墓区、墓穴面积,乱占土地的公墓;或在墓区内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炒卖墓穴的公墓;

(四)对外出售墓穴、从事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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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加强公墓管理,特别是清理整顿公墓,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于乱埋乱葬现象,民政、土地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平坟还耕,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批准、非法经营公墓的,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对阻碍和干扰清理整顿工作的,要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要追究刑事责任;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联系,切实加强对公墓的规范化管理。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