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民政救助实施细则

肥西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进医疗救助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社救字〔2013〕13号)、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合民〔2013〕6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8倍以下)大病患者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本年度个人住院自付费用累计超过3万元的其他大病和《肥西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肥政[2012]103号)规定的特殊慢性病。

(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

2、镶牙、整容、矫形、配镜;

3、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

4、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伤害;

5、其他由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属于医疗救助的情形

三、救助标准及办法

(一)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

(二)对已参合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通过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结算系统办理救助手续(透析治疗的尿毒症、药物或放化疗治疗的白血病及慢病患者除外)。具体结算比例为: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三无对象按个人住院治疗自付费用90%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不含城镇低保三无对象)按个人住院治疗自付费用25%救助;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救助比例比城乡低保对象(不含城镇低保三无对象)增加10%。

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农村五保户单次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年度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0000元。

(三)对已参合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因病致贫困难人员,暂不通过“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起付线为年度累计个人住院自付费用3万元(透析治疗的尿毒症、药物或放化疗治疗的白血病患者除外),个人年度住院自付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救助5%。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

(四)将尿毒症、白血病纳入重特大疾病病种。救助透析治疗的尿毒症、药物或放化疗治疗的白血病患者不通过“一站式”结算,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个人自付费用按90%的救助比例进行手工结算。个人自付费用指经县合作医疗部门核定的全年个人自付费用。申请对象需提供县合作医疗部门出具的全年个人治疗总费用、合作医疗补偿费用及个人自付费用证明。原则上,2013年度透析治疗的尿毒症、药物或放化疗治疗的白血病患者医疗救助申报时间为2014年元月。确需提前申请救助的,需提供县合作医疗部门核定的截止申请日当年个人治疗总费用、合作医疗补偿费用及个人自付费用。如提前申请救助的,救助金不满10000元,当年将不可再次申报,且不足部分不予救助。

(五)《肥西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肥政[2012]103号)规定的特殊慢性病患者,不通过“一站式”结算。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特殊慢性病所产生的个人自付门诊费用按25%救助比例进行手工结算。2013年,申请对象需提供本年度《肥西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报补单》。上述对象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0.5万元。下一年度救助核定时限顺延。

城乡低收入家庭特殊慢性病门诊范围内的病种所产生的门诊费用可纳入住院费用计算,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标准救助。

(六)对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患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一般性门诊费用支出较多,造成生活困难的,还可按季度给予小额门诊医疗救助

(七)年度医疗救助时限截止当年10月末(透析治疗的尿毒症、药物或放化疗治疗的白血病患者除外),医疗救助资金结余量超过总量的10%时,县民政部门可制定重点救助方案,进行二次救助

四、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上述救助对象的每次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金额,由县民政部门及时支付。

(二)申请门诊救助及在非“一站式”服务定点医院住院的困难群众,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在接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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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人持有的肥西农业商业银行存折(即粮补存折)首页复印件(有户名、存折号等内容)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对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应在医疗终结(或医保补偿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