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办理机构名称与权限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负责对由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一般负责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1.为相关市级职能部门提供辅助性、技术性、事务性保障服务,相关业务涉及产业发展、标准制定、国际交流以及特殊技能培训等领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需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放执业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已经明确应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批内容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

(三)法律效力

1.成立。经许可登记后,即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2.变更。按变更后的事项,依法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3.到期换证。经批准后,具备继续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4.章程核准。按核准后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5.遗失补证。经补证后,继续具有从事原有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6.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主体资格消亡,不得继续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四)审批对象1.成立登记

发起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及公民个人。

2.申请变更、到期换证、章程核准、遗失补证、注销民办非企业单位。5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1.成立登记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一般依次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任意名)、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成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一般为理事会);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且国有资产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2.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5)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供验资报告,明确开办资金为到账货币资金,资金是出资人可以自由支配、来源合法的,并由出资人出具证明。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6)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即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业务活动在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管辖范围之内;4)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3.到期换证

1)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2)理事会作出同意延续的决议。理事会决议应符合其章程规定的表决形式和程序,如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形成正式会议决定并由赞成理事签字确认,详细事项由各单位章程规定。

3)有独立、固定的住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申请人自有场地及房屋的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赁产权证明及有效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的,需提供所有者的产权证明及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

4.章程核准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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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方式:书面审查2.适用情形

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申请办理。16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www.xiexiebang.com/“信息公开”栏上实时公开审批结果,其中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在《文汇报》等市级报刊每季度公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