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申请社会团体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社会团体编制核定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9-12

第一条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团体编制是指社会团体常设机构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适用于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条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社会团体编制。

第四条县以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社会团体编制的核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团体编制所需经费,从社会团体合法收入中解决。

第六条社会团体应本着精简的原则,以自身活动需要和经费开支可能为依据,提出编制数额,经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审查同意,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条申请社会团体编制的社会团体年度收入经费应在3万元以上,且用于管理性活动的开支应控制在经费总支出的三分之一以内(管理活动的开支包括购置和租用办公设施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合格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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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社会团体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退休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参照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从离、退休人员中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应在聘用合同书中明确。

第十五条各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应于每年1月上旬将社团编制核定及使用情况汇总上报上一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