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申请社会团体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申请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为做好摩托车出口管理工作,提高许可证签发工作的效率和服务质量,我局将从2010年3月15日起在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中启用摩托车出口资质管理功能模块,对摩托车生产企业、授权出口经营企业及出口车型等资质管理要求实行程序自动核验。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请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时,出口商和发货人应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的年度具有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出口资质企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容填写。
二、出口企业填写摩托车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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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目录中的生产企业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可向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或向我局上报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由我局暂在系统内以临时代码代替。联系电话:01084095551-7532,传真:01084095463。特此通知。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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