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登记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2007年08月23日)责编:管理员
来源:
闽建房[2007]18号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严禁以放号、内部认购、内部认筹、内部登记、办理“vip卡”等形式收取定金、诚意金、会员费等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无论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通知下发之日前以各种形式收取定金、诚意金、会员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立即整改,停止违规行为,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将向购房人收取的所有各种费用退还,并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清退整改情况;逾期不整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依法立案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并向社会曝光,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七、加强商品房项目销售监管。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在售或现售商品房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暴露出的管理薄弱环节,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要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准确填报项目情况及楼盘表,同时应确定公建配套施工进度和项目竣工交付时间,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时,应现场勘察有关项目工程建设进度。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商品房预(销)售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