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

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户籍并在本市常住的城市非农业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口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城镇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在待分配期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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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群众反映强烈、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十一)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