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解读

一、哪些对象可以申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具有苏州市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哪些情形可认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即城乡居民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满60周岁);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的智力残疾人或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的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均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三、哪种情形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

-1-性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哪种情形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有特困人员条件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五、具有哪些财产情形的不可申请特困供养

申请人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

(一)拥有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

(二)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不包括储蓄行为)的;

(三)金融资产超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核对基数”中明确的基础值;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收入减少的;

(六)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未成2年人怎么办

针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同时也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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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无生活来源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