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规范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要求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按上述规定开具的发票,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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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买方为其他个人的,“购货单位”信息栏内应填写“名称”栏次内容,其他项目可不填

三、从2014年5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须按上述规定开具发票,2014年3-4月作为整改过渡期

四、各企业应加强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