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
2004-10-21民发[2004]192号
现将《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优待对象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二、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四、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五、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
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凡是国家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地区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资助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相关政策。
八、各类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九、各地可依据此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的优待办法。
十、本办法由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定稿)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文件
民发[2004]第192号
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现将《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
2004年10月21日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优待对象包括。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二、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士兵,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退役士兵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对其中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由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决定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四、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在校学习期间免交学杂费。
五、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
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报考高等学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现役军人子女入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凡是国家实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地区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在符合资助标准的前提下优先享受“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的相关政策。
八、各类优抚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同时学校应优先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九、各地可依据此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的优待办法。
十、本办法由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篇:教育部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我部研究制定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省(区、市)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做好督导评估工作。
从2012年开始,每年7月31日以前,请各省(区、市)将《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一式三份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件: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全面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重点对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第三条
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第四条
督导评估对象为地方人民政府。
第五条
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发展性原则。坚持运用发展性教育评估理念,对省域学前教育发展过程和进步程度实施监测与评估。
(二)激励性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切实调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客观性原则。坚持教育督导评估的公平、公正、公开,突出教育督导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四)实效性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重在督导评估政府的努力程度、职责到位、工作落实的情况以及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效果。
第二章督导评估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督导评估主要内容:
(一)落实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二)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情况。
(三)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等方面的情况。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核定并保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落实并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情况。
(五)规范学前教育管理,有效解决“小学化”倾向和问题等方面的情况。
(六)提高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缓解“入园难”问题及社会公众对当地学前教育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以上具体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分值见附1。
第七条
省级要建立学前教育发展督导评估与年度监测制度。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每年对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监测统计,并组织对所辖市(地)、县人民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每年汇总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监测统计结果,填写本省(区、市)《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见附2),并结合当年对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督导检查情况,填写本省(区、市)《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见附3)。
第九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各省(区、市)每年报送的《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和《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进行综合分析,并撰写全国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年度监测报告。
第十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定期对省(区、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结合年度监测结果,对各省(区、市)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发布全国学前教育督导报告。
第三章表彰与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要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表彰与问责机制。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和监测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表彰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地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和公布制度。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督导评估与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1.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doc
2.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doc
3.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doc
第四篇: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7年3月22日教体艺〔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武警部队司令部、政治部,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各集团军,部属各高等学校,军队有关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关于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的规定,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订了《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机关、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承训部队组织实施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基本依据。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要求,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正常开展。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未按规定的限期办理复查登记手续的单位,民政部门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对依法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