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加强安全督查工作通知

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进一步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安全生产格局。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10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区各镇街、园区(风景区)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区各镇街、园区(风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本区各镇街、园区(风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号)等有关规定。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建立健全安全基层基础工作,三)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安全大检查及隐患整治工作。及时处置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

四)并协调事故善后处理事宜。按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二、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一)负责对区级部门、镇、街、园区(风景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履行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生较大责任事故进行追责,并提出处理建议;对重大责任事故协助上级部门调查。

二)对本区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

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管理的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三)对区级其他行政部门和镇、街、园区(风景区)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督促检查。四)督促有关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公开举报电话,六)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其他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区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市、区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等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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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基本方针。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努力实现我区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要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

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全区各镇街、园区(风景区)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