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工作执政规范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区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依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照“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健全监督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二条全面履行政府职责,为促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区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三条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长助理、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服从命令,顾全大局。

第四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常务副区长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区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五条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副区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专项工作或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七条区长助理协助区长或者副区长工作。

第八条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区长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政府决定的事项和区长交办的事项。

第九条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审计局在区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政令统一,切实增强行政执行力,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行政能力,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着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努力做到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坚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持久动力,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大力发展社会事业,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

第十七条区政府各组成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在提请区政府决定之前征求其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或基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和建议。

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

第十八条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实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法治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发布后,要依法及时报区政府备案,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各组成部门要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自由裁量阶次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三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区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受理、办理,并提出复议决定意见,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签发。

第二十四条对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区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牵头办理。相关事项与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组织业务关联的,有关部门应当参与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五条除上级国家机关规定设立相应领导小组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由分管副区长抓好贯彻落实。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须由区长批准设立,不得代行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得超越规定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严禁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活动。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撤销。

第二十六条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执行力

第二十七条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强化行政执行力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加强工作协调,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到位,切实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二十八条合理界定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工作职能,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和管理真空等问题。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推行公共政策、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按年度向社会公布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推行职位说明书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优化行政流程,精简办事环节;明确办事程序和时限,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实行行政效能监察,对区政府各组成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实时监控、考评,并定期通报考评结果。

第三十条创新督查机制,强化工作落实。区政府实行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实施跟踪督查。区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定期向区政府报告重点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推动绩效评估制度化和绩效评估结果公开化。对区政府各组成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使用财政资金、依法行政和工作效率以及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方面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综合考评。

第三十二条严格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凡涉及一票否决事项以及在重大决策、土地利用、信访稳定、涉法涉诉、廉政建设、社会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过错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必须提出问责建议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建议。对于该提出问责建议或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建议而未提出的主管部门,区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对该主管部门责任人提起问责。

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效果,将责任追究与部门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区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区政府各组成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强化行政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机关与政府法制机构、审计、发展改革、财政、人事部门之间的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沟通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区政府设立区长电话:,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工作人员均应认真听取、耐心解答,并认真做好记录。对能够及时处理的问题和需要及时处理的问题,应及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按领导指示意见处理。区长、副区长定期直接值守区长电话。

第三十八条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组成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八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九条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各类公开办事程序,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新闻发布工作,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沟通,正确引导舆论。

第四十条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

第四十一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应当公示的事项,按照国家、省、市和本区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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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副区长、区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离上外出和休假,需经区长批准,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返上后,应向区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十五条区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上外出和休假,应事前向主管副区长、区长请假。经批准同意后,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报区政府办公室。返上后,应告知区政府办公室。

第七十六条区政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值守区政府政务值班电话和传真。对上级机关的各种通知、下级机关上报的情况和其他向区政府通知的有关问题,值班人员均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带班领导汇报,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办理。各镇办、区政府各组成部门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值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