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和解之司法践行

故意伤害刑事案件。2009年9月1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在睢宁县邱集镇朱开村看被害人顾某某等人打麻将时,因顾某某未按朱泽要求出牌,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朱某用折叠凳击打顾某某头部,致顾某某左侧颞顶部头皮挫伤、颅骨骨折、硬脑膜外血肿。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顾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不得参与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不准吸烟;

5、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6、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

[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全体起立。[书记员]:大家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已经入庭,被告人朱某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庭前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

[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你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职业、学历、家庭住址等自然情况向法庭陈述一下。

[被告人]。我叫朱某,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

[审判长]。被告人朱某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朱某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被告人]。2010年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长]: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有多长时间。[被告人]:收到有十多天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十日后可以开庭。

[审判长]。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人员有审判员佟玲、魏峰、人民陪审员鲍书香,由审判员佟玲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薛娟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鼐、代理检察员王绪交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被害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审判长]:被告人你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被害人在庭审中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被害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换人审理。[审判长]:被害人顾某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人朱某你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长]: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二、被告人朱某你没有聘请律师,在法庭调查终结后,你可以自行辩护

三、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审判长]:被告人朱某,以上权利你是否听清。[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害人顾某,以上权利你是否听清。[被害人]:听清了。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睢检诉刑诉(2010)136号被告人朱某,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邱集镇朱开村。2010年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人]。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朱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顾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听取了被害人顾某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公诉人]: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9月1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在睢宁县邱集镇朱开村朱杰家门口看被害人顾某打麻将,后因琐事与顾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朱某用折叠凳击打顾某头部,致顾某左侧颞顶部头皮挫伤、颅骨骨折、硬脑膜外血肿。经睢宁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顾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公诉人]。2010年1月29日,被告人朱某主动到睢宁县公安局邱集派出所投案。

[公诉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顾某的陈述;

2、证人朱向武、朱杰、李玉宽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的供述;

4、睢宁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公诉人]。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被害人顾某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补充意见。[被害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辩护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被告人]:没有异议。[审判长]:是否认罪。[被告人]:我认罪。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公诉机关庭前已经书面向本院提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现法庭当庭征求被告人意见,是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将导致的后果是:

1、本院将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2、本院将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化审。[被告人]:同意。

[审判长]: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是否需要陈述。[被告人]:不需要。

[审判长]:被害人对本案的事实是否需要陈述。[被害人]:不需要。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询问被告人。[辩护人]: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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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朱某,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朱某你是否听清。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退庭,闭庭(击法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