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读后感

法律是每个公民都要遵守的,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的存在就是用来规范我们的行为,从而使这个社会变得井井有条。人人都知道触犯法律就是要接受惩罚的。虽然如此,但是还有许多人触犯法律。

类似将地沟油变成食用油这种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违法行径,即属于法律严打之列。我们从新闻中也一直看到,那些不法商贩在高额利益驱使下,到各个餐馆收集废弃的剩菜,运到某一个地方,然后把它放进锅里大火熬煮,提炼出地沟油。这样提炼出来的地沟油会有人专门来收购,进行加工处理后再转手卖出去。流向餐馆,食堂等等。据专家统计。我国目前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300万吨。以中国人一年油脂的消费总量2250万吨计算,吃10顿饭就可能有1顿碰上地沟油。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啊。医学研究表明,长期地摄入地沟油,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伤害,形成发育障碍,易患肠炎,引起肝,心脏和肾肿大以及脂肪肝等病变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黄曲霉素是地沟油中重要危害物质之一,这是一种强烈的致癌物质。所以国家卫生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一旦抓住这种恶劣的行径,以法律的手段严加惩罚。

让我们捧着一颗真挚的心,去和法律交朋友,和祖国交朋友,和未来交朋友,让法律伴随我们每个人的心田,使每个人都为拥有法律而骄傲。朋友们为了我们健康成长,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我们要认真学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让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

第二篇:法治中国读后感《法治中国》观后感

最近在央视热播的《法治中国》系列政论片,我觉得拍得十分的好,对于我们了解建国以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立法工作及推行全面依法治国中所取得的显著成就,对于提高我们对法治的理解,做法律的守护者、遵守者及推动者有很大的帮助。

从第一集《奉法者强》到《大智立法》,阐述了法治的重要性,强调了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从“为什么”到“怎么做”的一个全面的论述。以下是我的几点观看心得,通过几个关键词与大家分享。

一、立足国情。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一个国家走的发展道路到底对不对,这个国家的人民最有发言权。这句话侧面反映出,国情的重要性。国情即是民情,也是这个国家过去发展的历史存在的差异性、复杂性。将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不断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我们党立足国情的伟大创举。

二、顺应民愿。法律法规要更加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也就是说,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不断扩大立法的面,同时加强立法的质,做到质量兼备。从百姓的吃、穿、住、行、养老、子女教育等方面加强法之保障,从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和推行,更加全面的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包括胎儿人身权、老年监护制度、英雄烈士名誉权的保护等等。

三、与时俱进。时代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各个领域的挑战接踵而来,需要我们与时俱进。互联网时代,带来的网络生活,虚拟

1世界存在的复杂性、虚假性、不可控性,迫切需要以法去约束。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立法工作在不断落实及成熟。对于不适应时代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果断废除,比如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

四、改革并行。全面依法治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全面的法律建设保障,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全面深化改革为全面依法治国在革除制度弊端,加强立法工作的顶层设计提供了强大动力。从全国性立法到地方立法的改变,解决全国立法一把尺子难量地方差异性、特殊性的难题、问题,是对我国立法体系不断完善的有效推动。襄阳对于古城墙保护的立法工作,为全国其他地方提供了很好的典范。从计划生育一孩政策到放宽二孩政策,我国立法工作的改革在不断进行中。

追求公平正义的初衷不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衷,更是法治中国一以贯之的不变追求。诚如《法治中国》片中所言,”无不平之法、无法外之人、无法上之权””对于不遵守法律甚至严重违反法律、破坏法治的害群之马,不论其职务多高,都要依法严惩、毫不姑息”。坚持立法为民的理念不变。”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不仅是党的领袖对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更是对法治中国提出的根本要求。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无论是立法还是修改法律都需要充分考虑人民利益、意愿、权益,要把”一切为了人民”的执政理念融入法治的全过程,使法律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增进人民福祉。

2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坚决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并以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才能保证公共权力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正常运行。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如果说司法部门内部监督是自律,那么人民的监督则是起到外在的督促作用。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必然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做到坚持人民的名义,维护人民的权益,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贯穿始终。公正司法,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问题改起,才能让每一名公民感受到公平的护佑、正义的阳光。

作为当代青年,除了守法外,我们要学法、知法、用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丁淑玉

第三篇:《法治热点面对面》读后感学习《法制热点面对面》有感

在现实生活中,大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权,小到黄灯亮时会不会踩一脚油门,人们总是在切身小事里,感受法律的存在,认知法律的尊严。正因为法律如此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由中宣部理论局组织编写的《法治热点面对面》一经出版发行,便引起广泛关注。《法治热点面对面》一书紧密联系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实际,从怎样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到怎样提高司法公信力,围绕10个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深入浅出的说理、通俗易懂的表达和图文并茂的形式,将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中,回答了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法治热点问题,可以说直面社会现实,积极回应了百姓的关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要求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重要的基础。一个社会、一个公民只有牢固树立法治信仰,才能自觉遵守法律、依法行事。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公民的法治观念也在日益增强,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把“合不合法”作为衡量自身行为的重要标准。但也应看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重人情轻法治等法治精神缺失的现象在某些领域、某些地方依然存在。这说明,提升公民的法治观念,塑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绝不是一朝一夕之事,既需要坚持不懈的恒心,也需要润物无声的耐心。

通过一点时间的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新的认识。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我省的具体实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不断推进依法治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在各个方面、贯穿于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工作。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我们知道,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提升公民的法治观念,重要的是通过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人们意识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更好地满足公民的需求和期待,从而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热点面对面》在解读政策、普及法治、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升公民法治观念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在全国各地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当下,它的出版可谓正当其时。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浙江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浙江的贯彻落实,确保我省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使各方面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突出,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进一步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建设法治政府来说,是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只有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才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下坚实基础。当法治成为每个人发自内心的信仰,当依法办事、遵纪守法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追求,法治中国的宏伟蓝图一定能早日绘就。今后,本人将进一步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道德的深厚底蕴源源不断地为法治精神提供丰厚滋养,做到敬法、遵法和守法,遇事按法律办事,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自己的工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篇:《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第一部分:摘抄喜欢的句子第二部分:一些感想

第一部分:摘抄喜欢的句子

第7页——大致确定的预期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只有在比较确定的预期下,我们才能进行一切社会交往和社会活动。我们之所以存款,是因为我们知道银行明天不会倒闭,知道我下次用存折取款时是可以取出来的,知道这些钱不会作废、不会过快的贬值等等。

第14页——寻找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往往容易被理解为从历史中去寻找,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这种资源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

第27页——从中国的发展趋势和社会条件来说,中国必须建立制度化的法律,建立法治。而且我们也知道,任何制度性法律都不可能完满的处理一切纠纷,都必然会有缺陷之处。

第29页——在农村这样一个人际关系紧密、人员较少流动的社区中。村民必须相互依赖、相互帮助才能克服一些无法预料的事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在无数次的小摩擦中,他们陶练出一种熟悉,建立了这样一种相互的预期。第32页——他们在指出中国司法传统不发展、人们不习惯上法庭诉讼的同时,并习惯性的将原因之一归为中国人有“厌讼”或者“耻诉”的传统价值观。这种以观念来解释行为模式的文化解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第47页——这里的法律规避所证明的并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无知和非理性,而恰恰证明了他们的理性。而这样一来,这里也就证明了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为保护受害人的法律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的成本。国家制定法的作用尽管许多学者可能认为在这个事件中行为者的私了是合乎情理的,但绝大多数人会认为在这个事件中——假定其成功了——国家的制定法被规避了,因此制定法没有起作用。事实上,国家的制定法在整个规避过程中仍然扮演了一个很重要的角色。首先是受害人向警方的一个报告、或者是违法者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受法律的惩罚才使得违法者不得不提出私了。如果没有这种权力的存在,如果违法者不知道他可能受到惩罚,那么就很难想象违法者会主动请求私了。进一步看,如果双方对国家惩罚强奸犯的严厉程度完全不了解,他们就没有一个基点进行讨价还价。换言之,正是依赖于国家制定法的隐性存在,那些民间的、习惯的“法律规则”才变得起作用。

第61页——在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的强调以国家制定法来同化民间法,而是应当寻求国家制定法和民间法的相互妥协和合作。第69页——当法律规避不可避免或有必要的情况下,法律规避也许并不那么可怕,因为规避的存在本身就表明规避者意识到国家制定法或一种权威的存在,当他们努力规避制定法时实际上也正是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国家法律的规则。第72页——大多数情况下,守法和执法知识在特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我利益的一种选择。而且由于任何制定法都具有某种或多或少的弹性,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许多法律有交叉,因此从特定角度看,法律规避必定是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而真正的严格执法倒是一种例外,甚至许多严格守法和执法的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法律规避”。这种现象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可见。例如律师在为其委托人服务时,更多的不是查询法律如何规定的,而是查询遵循哪一条法律,做何种解释,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他们总是竭力避免那些不利的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解释,而不是力求严格执法或守法。

第111页——市场经济的发展,至少到目前的经验表明,总是伴随着城市化,人员的高度流动化。不仅大量农民暂时或永久性的进入城市,而且许多城市居民也处于前所唯有的流动中。人员的高度流动性和城市化使人们更多同陌生人进行交往,使犯罪违法有了可乘之机。一般来说,处于陌生环境的个人对他人及周围的环境都无法产生一种切身的责任感和道义感,这就使他或她更易于从事一些在家乡或熟悉的环境中所不为的行为。例如,很少有人偷窃自己亲人的东西,也很少见人们在家门口卖淫或嫖娼。这就是俗话中常说的“兔子不吃窝边草”的现象。第130页——经验告诉我们,在许多国家和社会中关于法律机构的文字规定以及法律机构在社会空间上的设置很相似,然而法律的运作却不很相同,甚至很不相同。

第142页——然而,专业化也肯定会给法律运行带来“负面”作用。专业化对法律运行的一个重大影响是法律判决的日益形式化。形式化在这里特指法官在判决时所明确表述的理由常常不是他们的真实理由,而只是法律上的最好的理由。形式化还指,有时尽管从法律程序上是合法的,但结果却不合理或不尽合理。第144页——必须强调,指出法律专业化的弊端或者可能出现的弊端并不是反对法律人员专业化或司法活动的专业化。事实上我国目前司法活动的主要问题是专业化不够,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不够。但作为法学理论工作者,有必要研究并指出司法活动专业化之后的利弊。

第159页——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他们是根据证据法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等诸如此类的实物而构设出来的,总之是社会的产物。

第177页——在市场经济发展,人民的权利意识增长的今天,同时考虑到中国的社会长期以来过分强调个人权益服从社会利益,应当侧重于保护公民、特别是普通公民的权利。

第179页——具体到贾案那就是,当文艺家行使宪法赋予的文艺创作的自由权时,尽管他无意伤害他人,却有或者没有过错的伤害了他人,文艺家是否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应承担多少,什么是恰当的限制。而在邱案中问题是,当科学家行使宪法赋予的科学讨论自由权和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时,尽管他无恶意伤害他们名誉权以及相伴的财产权,但有或者没有过错的造成了事实上的伤害,科学家是否应当对这种伤害承担责任,应承担多少,什么是恰当的和必要的限制。因此就此案本身来看,其所涉及的并不是“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的问题,而是两个个体之间所主张的两种权利的冲突。

第225页——然而,波斯纳的这部法理学著作的贡献又绝不仅仅在于它是美国的。的确,在一定意义上说,越是民族的,就月具有世界性,因此当波斯纳对霍姆斯以来的美国法学传统进行了总结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先前的以概念和政制为中心的法理学或者法哲学传统时,这本身就是对法理学的一个重要贡献。但这不必然被接受为法理学,如果它不是哲学的思考,如果它不能与西方的哲学进行有熊的对话第二部分:一些感想

苏力试图告诉我们,这种“高歌猛进”的西法移植可能是有问题的,至少是有风险的:其问题在于这些移植来的东西不能在中国的土地上生根发芽并成长为“法治”的森林,其风险在于这些东西可能破坏现存的社会秩序并使其失去自我完善的机会,从而使社会在演进过程中付出更大的代价。

到底什么是本土资源。本土资源中有一个核心的概念,即民间法。作者担心国家制定法的扩张和民间法的萎缩,认为在中国当下强调理解民间法、强调国家制定法对民间法的适当妥协更为重要。我认为这种担心大可不必。

本书中,苏力写道。“我不主张把法律视为一种抽象的、理想化的价值或体现了这样的价值的条文,而更倾向于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把法律理解为与人们具体现实的生活方式无法分离的一种规范性秩序。”

社会学的思想是苏力一直坚持的一种态度,苏力总是认为,法律一方面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另一方面又必将是在人们的具体实践中生发出来的,是被“发现”的。苏力本书意在起到提醒的作用,他指出,在中国建设现代法治的过程中,一味地强制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可能并非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并且有可能适得其反,破坏本土社会在市场经济的陶炼下自我生成的机会及环境。他希望看到,在“建设法治”的过程中,更多地关注本国的国情和地方现实,在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同时,不失对本土资源的关注和保护。付出更小的社会成本,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少几个“困惑的秋菊”和“山杠爷的悲剧”。

我的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作为古老的诉讼形式,是由国家主导以解决被指控者与国家之间产生的刑事纠纷的专门活动。刑事诉讼起源于阶级和国家产生的奴隶社会。那时,国家自以为是受到损害了,于是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用伴随着立法行为的同一行动直接打击犯人”。刑事诉讼有别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外国刑事诉讼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比如诉讼模式上,英美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而我国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比如美国有辩诉交易制度,而我国没有。

下面我结合辩诉交易制度来谈一下

辩诉交易制度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有着极大的可借鉴性意义,但是由于法律的本土资源的限制,又不可将其原封不动的移植过来。因此,对于辩诉交易的移植,我国的学术理论界主要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和缓行说。

1肯定说。持肯定说的学着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对改善我国刑事案件大量积压的现状很有帮助,陈卫东教授就认为,“刑事案件的挤压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是辩诉交易得以问世并长足发展的重要原因。

2否定说。反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学着认为该制度的引入不符合我国国情,不适合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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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21世纪的学生,我们要学会知法、懂法、守法,不要因为一念之差误入歧途走向犯罪,那样只会让自己后悔终生。不是吗。

记得有一次,我因独自一人待在家里,十分无聊,便想去新华书店看书,买书。在前往新华书店的公共汽车上,我注意到一位初中生模样的男生。他头发像个刺猬球,衣衫不整,脚却穿着特步运动鞋,耳机塞在耳朵里,听着mp3,一位八十来岁的老奶奶上来了,他头也不回,一如既往地盯着窗外,表情冷漠。可是没等一会儿,他的态度就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笑眯眯地朝着老奶奶说奶奶,你请座。当老奶奶坐下不久,他贪婪的目光却直盯着奶奶的口袋里的钱包,左手悄悄地伸进了老奶奶的钱袋。抓贼。一位大叔叫喊起来,奶奶也马上警觉起来。在众人的帮助下,这位心存贪念的小伙子被制服了。原来,这位小伙子是个十四岁的初中生,因为沉迷于游戏,想到网吧继续玩游戏,可是没钱,于是就有了刚才摸钱的那一幕。这样的学生就是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不好好读书,小小年纪就在他人身的路上留下了一大污点。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也许你会说。从小放纵自己一次又何不可。大不了做一次过足瘾,以后再改掉就行了。错。法律是公正的,是针对社会的每一个人的,无论你有什么五花八门的理由去犯罪,最终都难逃法律的制裁。更何况人们还有小时偷针,大时偷金的说法呢。犯一次小罪,没被发现,尝到了甜头,便总会不劳而获,最终只会走向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