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加快建筑业发展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的发展,做大做强建筑产业,提升产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6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建筑业强市推进杭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建筑业是土地资源占用少、产值利税贡献大的优势产业,是富民安民的民生产业。加快建筑业发展对于提高投资效益,增加财政收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生活品质,建设美丽之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建筑业整体素质为主线,市场开拓为重点,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提升我区建筑业的对外拓展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科技进步能力和行业管理水平,实现我区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建筑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全区建筑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产业素质进一步提升,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率进一步提高。到2010年,全区建筑业总产值、利税、增加值年均递增25%,其中增加值占全区gdp的5%以上,初步确立支柱产业地位,省外产值占总产值40%,力争全区建筑业整体实力跻身全省县(市)8强行列。
二、加大政策激励,形成促进发展机制
(四)强化建筑业发展平台建设。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建筑业发展,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区外市场、资质晋升等级、人员队伍培训、品牌宣传推介等。
(五)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企业经济规模、技术水平、市场经营、质量安全、社会贡献,开展评选建筑业发展“十强企业”和“十大建造师”等活动,由区政府命名表彰,并择优推荐参加杭州市优秀建筑业奖项评比。对其中成绩特别突出、符合有关要求的个人,优先推荐为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对建筑业年产值首次超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或企业集团)给予通报表彰。
(六)合理调整建筑业企业税收政策。财税部门应考虑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适当确定税收征收方式。劳务分包企业合法分包的劳务作业工程,其营业税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率代扣代缴,劳务分包企业应持完税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营业税抵扣。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依法分包给专业承包企业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企业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七)鼓励企业开拓区外建筑市场。我区建筑业企业在区外承建单项合同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向区内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企业开户银行应予支持帮助。金融部门可以合理设定建筑业“十强企业”的信贷额度。同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银企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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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十五)加强建筑业企业发展保障。各镇乡、街道要进一步关心支持建筑业发展,加强规划引导,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建设、财政、人事、工商、劳动保障、经发以及法院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政策指导,提供信息服务,搞好协调配合。建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建筑行业开展诚信综合等级评定工作,对诚信等级高的建筑业企业,在参与区内政府工程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要加大执法力度,及时受理和查处发生在建筑领域的经济纠纷和侵权行为。对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拖欠工程款,致使民工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兑现的,发改、建设、国土等部门要限制其新项目开发建设;对连续二年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应适当调整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函金额。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建筑业企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健全继续教育、各类岗前培训和技术工种培训鉴定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要特别重视企业家队伍建设,更新企业经营者的经营理念,提高管理现代企业能力。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十六)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管理创新,依托信息技术,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及时采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畅通信息汇集和发布渠道,有效实现市场与现场联动。强化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规范招投标秩序。建立投诉、仲裁机制,依靠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围标、串标等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深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把工作重点从监督施工现场和建筑产品转移到监督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执行上来,遏制和减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十七)倡导“四节一环保”建筑。提升建筑业产业化程度,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操作环节,提高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预置比例。新建房屋必须采取有效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单位面积能耗。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等节能产品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推广绿色环保型、节能省地型建筑。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市政工程节能改造。对节能省地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在计划立项、规划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