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残疾人共享小康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29号)精神,为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经研究,决定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就实施这一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成果。

二、基本内容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加大对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的救助保障力度。对低保家庭中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按照我县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这项工作,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低保补助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

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到2012年,基本满足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并根据条件,逐步扩大康复覆盖面。

1、对贫困白内障复明手术人员免费实施复明手术,由县民政局、县残联共同组织实施

2、为符合条件的贫困下肢缺失残疾人免费安装普通假肢

3、为符合条件的贫困低视力残疾人免费验配助视器

4、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听障残疾人免费验配助听器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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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涉及残疾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运用残疾人第二次抽样调查的成果,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实施方案。

(三)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公平。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作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四)强化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